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6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馨愉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又告訴人即被告甲○○之配偶乙○○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之101年5月21日即於偵查中當庭撤回對其配偶即被告甲○○之告訴,有偵訊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續字第198號偵查卷第16頁背面),並經告訴人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直承無誤(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24頁),則檢察官就被告甲○○部分,於偵查中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卻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違背規定。是本件就被告甲○○部分,公訴本身既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就被告甲○○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被告丙○○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七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調偵字第210號
被 告 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令發回續予偵
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丙○○亦明知甲○○
為有配偶之人。丙○○、甲○○竟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分別基於反覆、延續性之相姦、通姦之單一犯意,自民國
99年6、7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等地,先後發生
數次不詳之姦淫性行為。嗣於100年10月20日凌晨2時27分許
,在甲○○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1樓之7住
處內,發生性行為,經乙○○於屋外發現,報警處理,查獲
上情,並於屋內扣得使用過之衛生紙6張。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甲○○供述在卷,核與告訴人
乙○○指訴情節及證人黃文進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足參
。被告等罪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
告丙○○所為,則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2
人之多次通、相姦行為之對象均屬相同,是其多次之通、相
姦行為,即係屬對告訴人乙○○之婚姻、家庭關係法益所為
之反覆、延續性的一個侵害行為,是依社會一般通念,相姦
行為,於刑法之評價上,僅認成立一罪,請依接續犯論處。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藍獻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庶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