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1 分鐘讀完全文 17,1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鈕澤基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黃建彰

      謝仁隆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436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鈕澤基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建彰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支付公庫新臺幣陸萬元。

謝仁隆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支付公庫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

一、鈕澤基為阜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42 號1樓,下稱阜錸公司)及捷易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237 號10樓之1 ,下稱捷易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建彰為高略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491 號1 樓,下稱高略公司)之負責人,謝仁隆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3 段200 巷28號1 樓,下稱東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詎鈕澤基、黃建彰、謝仁隆竟各別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羅大明」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等罪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鈕澤基(另涉為捷易特公司逃漏稅捐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明知阜錸公司於民國97年1 月至4 月間、捷易特公司於96年10月至97年4 月間,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佳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泰公司)」間,未有銷售貨物之事實,竟與「羅大明」共同基於上開接續犯意聯絡,分別由鈕澤基製作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所開立發票之時間、發票張數、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交由附表一、二所示之佳泰公司,而佳泰公司將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列為進貨成本後,據以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機關行使申報該公司當期「營業稅」,以扣抵銷項金額,而分別幫助佳泰公司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附表一合計逃漏稅額為244,839 元;附表二合計逃漏稅額為610,720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黃建彰明知高略公司於97年12月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星電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星電通公司)」間,未有銷售貨物之事實,竟與「羅大明」共同基於上開接續犯意聯絡,由黃建彰製作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所開立發票之時間、發票張數、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三所載)交由附表三所示之星電通公司,而星電通公司將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列為進貨成本後,據以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機關行使申報該公司當期「營業稅」,以扣抵銷項金額,而幫助星電通公司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合計逃漏稅額為77,64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㈢謝仁隆明知東樺公司於96年7 月間,與如附表四所示之納稅義務人「佳泰公司」間,未有銷售貨物之事實,竟與「羅大明」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由謝仁隆製作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所開立發票之時間、發票張數、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載)交由附表四所示之佳泰公司,而佳泰公司將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列為進貨成本後,據以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機關行使申報該公司當期「營業稅」,以扣抵銷項金額,而幫助佳泰公司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稅(合計逃漏稅額為237,131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佐:

㈠被告鈕澤基、黃建彰、謝仁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

㈡附表一至附表四「卷證頁碼」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二、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之會計憑證無訛。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鈕澤基係阜錸公司、捷易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黃建彰為高略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謝仁隆為東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故核被告3 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3 人與「羅大明」就上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鈕澤基為幫助佳泰公司逃漏營業稅而分別填製不實之阜錸公司統一發票共計12張、捷易特公司統一發票共計26張;被告黃建彰為幫助星電通公司逃漏營業稅而填製不實之高略公司統一發票7 張,其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數張會計憑證之行為,無非皆欲達最終之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之目的,且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行為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鈕澤基、黃建彰所為,應各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3 人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鈕澤基上開2 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鈕澤基於本案行為時尚無前科,被告黃建彰、謝仁隆均無前科(參卷附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然身為公司負責人,竟貪圖私利,利用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鈕澤基定其應執刑之刑,且就被告3 人之宣告刑及被告鈕澤基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黃建彰、謝仁隆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其等經此次偵審程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黃建彰、謝仁隆分別應向公庫支付6 萬元,以啟自新。且被告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其緩刑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撤銷之。【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緩刑規定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因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僅限於行為可罰性的法律規範變更適用關係,緩刑規定乃刑之宣告之相關規範,其有變更時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準(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一:阜錸公司開立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卷證頁碼 ││名稱 │年月│數│ (新臺幣) │(新臺幣)│ │├───┼──┼─┼──────┼─────┼──────────────┤│佳泰科│97年│12│4,896,768元 │244,839元 │⒈被告鈕澤基99.03.22談話紀錄││技股份│1月 │ │ │ │ →國稅局卷第475-476頁;99.││有限公│、3 │ │ │ │ 11.24檢事官詢問筆錄→99年 ││司 │月、│ │ │ │ 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215-216 ││ │4月 │ │ │ │ 頁;99.11.24偵訊筆錄(具結││ │ │ │ │ │ )→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 │ │ │ │ │ 223-224頁;100.03.08偵訊筆││ │ │ │ │ │ 錄→100年度他字第542號卷第││ │ │ │ │ │ 18-19頁 ││ │ │ │ │ │⒉證人葉媛媚98.12.16談話紀錄││ │ │ │ │ │ →國稅局卷第460-461頁;99.││ │ │ │ │ │ 11.24檢事官詢問筆錄→99年 ││ │ │ │ │ │ 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211-212 ││ │ │ │ │ │ 頁;99.11.24 偵訊筆錄(具 ││ │ │ │ │ │ 結)→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 │ │ │ │ │ 第223-224頁;100.03.08偵訊││ │ │ │ │ │ 筆錄→100年度他字第542號卷││ │ │ │ │ │ 第18頁 ││ │ │ │ │ │⒊證人吳福濱98.11.02談話紀錄││ │ │ │ │ │ →國稅局卷第201-203頁;99.││ │ │ │ │ │ 09.09檢事官詢問筆錄→99年 ││ │ │ │ │ │ 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182-184 ││ │ │ │ │ │ 頁;99.09.29檢事官詢問筆錄││ │ │ │ │ │ →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 ││ │ │ │ │ │ 192頁 ││ │ │ │ │ │⒋營業稅97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 │ │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18 頁 ││ │ │ │ │ │⒌營業稅97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 │ │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36 頁 ││ │ │ │ │ │⒍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 │ │ │ │ │ 局卷第114-115頁 ││ │ │ │ │ │⒎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 │ │ │ │ │ 稅局卷第145-146、464頁 ││ │ │ │ │ │⒏阜錸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 │ │ │ │ │ 申請書→國稅局卷第465-467 ││ │ │ │ │ │ 頁 ││ │ │ │ │ │⒐阜錸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卷第 ││ │ │ │ │ │ 470頁 ││ │ │ │ │ │⒑佳泰公司之登記案卷→99年度││ │ │ │ │ │ 他字第1581號卷第27-173頁 ││ │ │ │ │ │⒒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 │ │ │ │ │ 稽徵所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 ││ │ │ │ │ │ 0990062825號函→99年度他字││ │ │ │ │ │ 第1581號卷第211頁 ││ │ │ │ │ │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 │ 官100年度偵字第13436號不起││ │ │ │ │ │ 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134││ │ │ │ │ │ 36號卷第18-19頁 │├───┴──┼─┼──────┼─────┼──────────────┤│ 合計 │12│4,896,768元 │244,839元 │ │└──────┴─┴──────┴─────┴──────────────┘附表二:捷易特公司開立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卷證頁碼 ││名稱 │年月│數│ (新臺幣) │(新臺幣)│ │├───┼──┼─┼──────┼─────┼──────────────┤│佳泰科│96年│11│3,991,451元 │199,572元 │⒈被告鈕澤基99.03.22談話紀錄││技股份│10月│ │ │ │ →國稅局卷第475-476頁;99.││有限公│、11│ │ │ │ 11.24檢事官詢問筆錄→99年 ││司 │月、│ │ │ │ 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214-215 ││ │12月│ │ │ │ 頁;99.11.24偵訊筆錄(具結││ │ │ │ │ │ )→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 │ │ │ │ │ 223-224頁;100.03.08偵訊筆││ │ │ │ │ │ 錄→100年度他字第542號卷第││ │ │ │ │ │ 18-19頁 ││ │ │ │ │ │⒉證人吳福濱98.11.02談話紀錄││ │ │ │ │ │ →國稅局卷第201-203頁;99.││ │ │ │ │ │ 09.09檢事官詢問筆錄→99年 ││ │ │ │ │ │ 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182-184 ││ │ │ │ │ │ 頁;99.09.29檢事官詢問筆錄││ │ │ │ │ │ →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 ││ │ │ │ │ │ 192頁 ││ │ │ │ │ │⒊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 │ │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17 頁 ││ │ │ │ │ │⒋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 │ │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35 頁 ││ │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 │ │ │ │ │ 局卷第79頁 ││ │ │ │ │ │⒍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 │ │ │ │ │ 稅局卷第145-146、474頁 ││ │ │ │ │ │⒎捷易特公司營利事業停業申請││ │ │ │ │ │ 書→國稅局卷第479-481頁 ││ │ │ │ │ │⒏捷易特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 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卷第││ │ │ │ │ │ 486 頁 ││ │ │ │ │ │⒐佳泰公司之登記案卷→99年度││ │ │ │ │ │ 他字第1581號卷第27-173頁 ││ │ │ │ │ │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 │ │ │ │ │ 稽徵所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 ││ │ │ │ │ │ 0990062825號函→99年度他字││ │ │ │ │ │ 第1581號卷第211頁 ││ ├──┼─┼──────┼─────┼──────────────┤│ │97年│15│8,222,937元 │411,148元 │⒈營業稅97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1月 │ │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3 │ │ │ │ 第16 頁 ││ │月、│ │ │ │⒉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4月 │ │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37 頁 ││ │ │ │ │ │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 │ │ │ │ │ 局卷第113頁 ││ │ │ │ │ │⒋捷易特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 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卷第││ │ │ │ │ │ 486 頁 ││ │ │ │ │ │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 │ │ │ │ │ 稽徵所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 ││ │ │ │ │ │ 0990062825號函→99年度他字││ │ │ │ │ │ 第1581號卷第211頁 │├───┴──┼─┼──────┼─────┼──────────────┤│ 合計 │26│12,214,388元│610,720元 │ ││ │ │(原誤載為 │ │ ││ │ │000000000元 │ │ ││ │ │) │ │ │└──────┴─┴──────┴─────┴──────────────┘附表三:高略公司開立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卷證頁碼 ││名稱 │年月│數│ (新臺幣) │(新臺幣)│ │├───┼──┼─┼──────┼─────┼──────────────┤│星電通│97年│7 │1,552,826元 │77,641元 │⒈被告黃建彰98.12.03談話紀錄││科技事│12月│ │ │ │ →國稅局卷第511-512頁;100││業有限│ │ │ │ │ .03.08偵訊100年度他字第542││公司 │ │ │ │ │ 號卷第19頁 ││ │ │ │ │ │⒉證人蔡玉綿99.12.08檢事官詢││ │ │ │ │ │ 問筆錄→99年度他字第1581號││ │ │ │ │ │ 卷第239-240頁 ││ │ │ │ │ │⒊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 │ │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41頁 ││ │ │ │ │ │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 │ │ │ │ │ 稅局卷第159、510頁 ││ │ │ │ │ │⒌高略公司變更登記查簽表、設││ │ │ │ │ │ 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國稅局卷││ │ │ │ │ │ 第516-528頁 ││ │ │ │ │ │⒍高略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卷第 ││ │ │ │ │ │ 539頁 ││ │ │ │ │ │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 │ │ │ │ │ 稽徵所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 ││ │ │ │ │ │ 0990024303號函→99年度他字││ │ │ │ │ │ 第1581號卷第200頁 │├───┴──┼─┼──────┼─────┼──────────────┤│ 合計 │7 │1,552,826元 │77,641元 │ │└──────┴─┴──────┴─────┴──────────────┘附表四:東樺公司開立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卷證頁碼 ││名稱 │年月│數│ (新臺幣) │(新臺幣)│ │├───┼──┼─┼──────┼─────┼──────────────┤│佳泰科│96年│1 │4,742,620元 │237,131元 │⒈被告謝仁隆98.12.15談話紀錄││技股份│7月 │ │ │ │ →國稅局卷第497-498頁;99.││有限公│ │ │ │ │ 11.24檢事官事詢問筆錄→99 ││司 │ │ │ │ │ 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219-22││ │ │ │ │ │ 0頁;99.11.24偵訊筆錄(具 ││ │ │ │ │ │ 結)→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 │ │ │ │ │ 第223-224頁;100.03.08偵訊││ │ │ │ │ │ 筆錄→100年度他字第542號卷││ │ │ │ │ │ 第18頁 ││ │ │ │ │ │⒉證人吳福濱98.11.02談話紀錄││ │ │ │ │ │ →國稅局卷第201-203頁;99.││ │ │ │ │ │ 09.09檢事官詢問筆錄→99年 ││ │ │ │ │ │ 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182-184 ││ │ │ │ │ │ 頁;99.09.29檢事官詢問筆錄││ │ │ │ │ │ →99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 ││ │ │ │ │ │ 192頁 ││ │ │ │ │ │⒊證人紀寶如100.07.27偵訊筆 ││ │ │ │ │ │ 錄→100年度偵字第13436號卷││ │ │ │ │ │ 第17 頁 ││ │ │ │ │ │⒋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 │ │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16 頁 ││ │ │ │ │ │⒌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 │ │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國稅局卷││ │ │ │ │ │ 第38 頁 ││ │ │ │ │ │⒍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 │ │ │ │ │ 局卷第79頁 ││ │ │ │ │ │⒎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 │ │ │ │ │ 稅局卷第145-146、496頁 ││ │ │ │ │ │⒏東樺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卷第 ││ │ │ │ │ │ 506頁 ││ │ │ │ │ │⒐統一發票影本1紙→國稅局卷 ││ │ │ │ │ │ 第508頁 ││ │ │ │ │ │⒑佳泰公司之登記案卷→99年度││ │ │ │ │ │ 他字第1581號卷第27-173頁 ││ │ │ │ │ │⒒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 │ │ │ │ │ 稽徵所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 ││ │ │ │ │ │ 0990023545號函→99年度他字││ │ │ │ │ │ 第1581號卷第199頁 ││ │ │ │ │ │⒓東樺公司營業人設立及歷次變││ │ │ │ │ │ 更登記資料→100年度他字第 ││ │ │ │ │ │ 542號卷第33-43頁 ││ │ │ │ │ │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 │ 官100年度偵字第13436號不起││ │ │ │ │ │ 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134││ │ │ │ │ │ 36號卷第18-19頁 │├───┴──┼─┼──────┼─────┼──────────────┤│ 合計 │1 │4,742,620元 │237,131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