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世豪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3495號),判決如下:
主文
張世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73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