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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7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世豪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3495號),判決如下:

主文

張世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73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7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