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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陽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字第340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陽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陽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03號、101年度訴字第33號、101年度訴字第32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陽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18日 │100年4月18日 │100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緝字第142、 │毒偵緝字第142、 │毒偵緝字第142、 ││ │143號 │143號 │143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00│100年度訴字第300│100年度訴字第300││ │ │3號 │3號 │3號 ││事實審├───┼────────┼────────┼────────┤│ │判 決│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00│100年度訴字第300│100年度訴字第300││ │ │3號 │3號 │3號 ││判 決├───┼────────┼────────┼────────┤│ │判決確│101年1月9日 │101年1月9日 │101年1月9日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是(聲請書附表誤│ 否 ││金之案件 │ │載為否)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執字第1174號 │執字第1174號 │執字第1174號 ││ │(編號1至3經定應│(編號1至3經定應│(編號1至3經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 │執行有期徒刑1年 │執行有期徒刑1年 ││ │10月) │10月) │10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21日 │100年6月23日 │100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982號、│毒偵字第2982號、│毒偵字第3826號 ││ │100年度毒偵緝字 │100年度毒偵緝字 │ ││ │第150號 │第150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3 │101年度訴字第33 │101年度訴字第324││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2月23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3 │101年度訴字第33 │101年度訴字第324││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確│101年2月20日 │101年2月20日 │101年2月23日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執字第2684號(編│執字第2684號(編│執字第34004號 ││ │號4、5經定應執行│號4、5經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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