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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巫淑芳簡璽容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立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立儒因與黃翊倫(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均無汽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某時,由被告薛立儒先向告訴人許銘坤借得車牌號碼8962-HP號自用小客車代步使用,被告薛立儒於搭載黃翊倫外出後,因黃翊倫亦想要有車代步,而被告薛立儒則發現駕駛座及副駕駛座旁之盒子內,有告訴人許銘坤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被告薛立儒與黃翊倫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告訴人許銘坤之同意,即擅取告訴人許銘坤之上開證件,至臺中市西屯區○○○路○段212號之「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以每日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元之代價,向該公司員工簡志倚租用車牌號碼5833-66號自用小客車供黃翊倫使用,並由被告薛立儒冒用「許銘坤」名義,與「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偽簽「許銘坤」之署名於該契約書上,表示係告訴人許銘坤所租賃,再由黃翊倫作為連帶保證人於該契約上簽名,交回給「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嗣於100年12月12日,黃翊倫駕駛上開租得之自用小客車,涉嫌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轄區肇事逃逸,經警通知「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薛立儒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同一案件曾經實體判決確定者,應予諭知免訴之判決,此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蓋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單一刑罰權之犯罪事實經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如經一次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再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性判決,否則即有一罪兩罰或雙重裁判之違法,故此所謂同一案件,自包括同一被告所犯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1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薛立儒於100年11月24日凌晨5時許,持告訴人許銘坤放置在車上之身分證,與黃翊倫(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至址設臺中市○區○○○街2號1樓「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向「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用車牌號碼5833-66號自用小客車,由黃翊倫為連帶保證人,被告薛立儒則冒用告訴人許銘坤名義為承租人,偽造「許銘坤」之署名及捺指印各3枚於該租賃契約及車輛檢驗單上,偽以告訴人許銘坤名義租賃,簽訂小客車之租賃契約,足生損害於許銘坤及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情,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329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受理在案後,已於101年9月3日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等情,此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前開案件業於101年10月1日判決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亦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

四、而本案公訴人復就被告於100年11月24日未得告訴人許銘坤之同意,冒用「許銘坤」名義,向「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用車牌號碼5833-66號自用小客車,並與「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且偽簽「許銘坤」之署名於該契約書上,表示係告訴人許銘坤所租賃,再交回給「世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情,以101年度偵字第12537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16號受理在案,核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且既已經前案判決確定在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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