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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劉麗瑛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鴻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9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稱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至案件是否同一,應從被告與犯罪事實二方面觀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惟在實體法上作成一罪,刑罰權僅為單一,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具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亦不失為同一案件,故就想像競合犯等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其他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

三、經查﹕被告陳鴻全因「於98年11月30日起擔任達擘科技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7樓,嗣於99年11月18日遷址至桃園縣平鎮市○○街00號2樓,下稱達擘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達擘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竟自99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自虛設行號勃克奇有限公司(下稱勃克奇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54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億7,72 4萬1,320元,充當進項憑證,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而行使;復於上開時間,接續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達擘公司統一發票共56紙,銷售金額共計17億4,936萬3,288元,交付與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貴博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貴博公司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持之向貴博公司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貴博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8,746萬8,141元。」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28日提起公訴,於101年10月25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955號),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判處被告陳鴻全罪刑在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迄未確定(下稱前案)等節,業據被告陳鴻全於102年8月5日審理中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879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58-59頁、第60-62頁、第148-15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查被告陳鴻全所為本件之犯行,其中就填製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達擘公司不實統一發票56張部分,與前案經判處罪刑在案之填製達擘公司不實統一發票56張部分,係屬事實上同一,且被告陳鴻全本案所涉犯之其餘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共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復均與該經前案判決部分,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照上開說明,應均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屬同一案件。又本案係於101年11月12日始繫屬本院,公訴人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本院並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同案被告鄧新衡、黃彬貴及陳重光均已先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9682號
    被      告  鄧新衡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5樓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段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鴻全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彬貴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重光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新衡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4樓之1
    「勃克奇有限公司」(下稱勃克奇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鴻全(曾因詐欺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街00號2樓「達擘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達擘公司)之負責人;黃彬貴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
    ○○○路000號1樓「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貴博公司)之
    負責人;陳重光係「香港商榮茂投資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FAME TRADE INVESTMENT LIM ITED,下稱榮貿公司)、「
    寶誌發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REASURE NOTEDEVELOPMEN
    T LIMITED,下稱寶誌公司)、「鵬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GREAT LUCK INTERNATIONAL LIMI TED,下稱鵬福公司)等3
    家公司之負責人。鄧新衡、陳鴻全、黃彬貴、陳重光等4人
    均明知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及同法第39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因銷售
    外銷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營業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
    還,再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竟欲以「假出口,真退稅
    」之方式向國庫詐領退稅款,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貴博公司並無外
    銷出口之事實,且與寶誌公司、鵬福公司等2公司間並無實
    際之交易行為,仍於99年3月1日起至同年5月28日止,以貴
    博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17億3697萬178元之不實出口報單50紙,將實際上無
    法使用之預付長途費電話卡(英文名稱:PANADA CARD,中文
    名稱:大家好卡)報關出口予寶誌公司、鵬福公司等2公司,
    分別於99年3-4月及同年5-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中之「零稅率銷售額-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欄位」,接
    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附表一所示自海關出口共計17億
    3697萬178元之銷售金額,申請退稅額合計8043萬4252元,
    惟為稅捐稽關察覺未核准退稅而未遂,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鄧新衡、陳鴻全、黃彬貴、陳重光為
    掩飾前揭詐欺取財犯行,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意聯絡,於同一期間,明知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貴博公
    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由鄧新衡委託不知情會計鍾菁榕虛開
    勃克奇公司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合計17億7724萬1320元,稅
    額合計8886萬2068元不實統一發票54紙,充當達擘公司之進
    項憑證;另由陳鴻全委託年籍不詳且不知情會計小姐虛開達
    擘公司如附表三所示銷售額合計17億4936萬3288元稅額合計
    8746萬8141元不實統一發票56紙,並充當貴博公司之進項憑
    證,其主要目的係為了取信稅捐稽徵機關,顯示達擘公司係
    有實際進銷貨且正常經營、繳稅之公司,而貴博公司向正常
    營運之達擘公司進貨後再報關出口,係有實際進、銷貨之假
    象,以防止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俾掩飾渠等詐欺取財之犯行
    (本件勃克奇公司等6家公司之虛偽交易流程,詳參附圖一貴
    博公司99年3月至6月進銷項交易分析表)。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頁 碼 │
├──┼──────────┼───────────┼────┤
│ 1 │被告鄧新衡於本署偵查│坦承曾擔任勃克奇公司之│101他字 │
│    │中及中區國稅局談話紀│負責人之事實,惟否認有│第362號 │
│    │錄中之供述。        │何犯行,辯稱:向香港商│第14至19│
│    │                    │榮貿公司取得電話節費卡│頁、中區│
│    │                    │授權碼,並銷售予達擘公│國稅局移│
│    │                    │司皆有實際交易云云。  │送卷第32│
│    │                    │                      │至65頁  │
├──┼──────────┼───────────┼────┤
│ 2 │被告陳鴻全於本署偵查│坦承曾擔任達擘公司之負│101他字 │
│    │中及中區國稅局談話紀│責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第362號 │
│    │錄中之供述。        │犯行,辯稱:向勃克奇公│第43至47│
│    │                    │司取得電話節費卡授權碼│頁、中區│
│    │                    │,製作成電話節費卡後,│國稅局移│
│    │                    │銷售予貴博公司皆有實際│送卷第  │
│    │                    │交易云云。            │258至336│
│    │                    │                      │頁      │
├──┼──────────┼───────────┼────┤
│ 3 │被告黃彬貴於本署偵查│坦承曾擔任貴博公司負責│101他字 │
│    │中之供述。          │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犯│第362號 │
│    │                    │行,辯稱:向達擘公司進│第47至51│
│    │                    │貨電話節費卡後,報關出│頁      │
│    │                    │口予鵬福、寶誌公司皆有│        │
│    │                    │實際交易云云。        │        │
├──┼──────────┼───────────┼────┤
│ 4 │被告陳重光於本署偵查│坦承曾擔任榮貿、鵬福、│101他字 │
│    │中之供述。          │寶誌公司等3公司之負責 │第362號 │
│    │                    │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犯│第51至54│
│    │                    │行,辯稱:係真實姓名年│頁      │
│    │                    │籍不詳男子ROGER要求伊 │        │
│    │                    │擔任此3家公司之負責人 │        │
│    │                    │,實際負責人為ROGER, │        │
│    │                    │對於榮貿、勃克奇、達擘│        │
│    │                    │、貴博、鵬福、寶誌等6 │        │
│    │                    │家公司虛偽交易情形,並│        │
│    │                    │不知情云云。          │        │
├──┼──────────┼───────────┼────┤
│ 5 │證人鍾菁榕於本署偵查│證明證人鍾菁榕曾任職於│101他字 │
│    │中及中區國稅局談話紀│勃克奇公司,負責記帳、│第362號 │
│    │錄中之供述。        │開發票。證人鍾菁榕經被│第11至14│
│    │                    │告鄧新衡之授權,曾開立│頁、中區│
│    │                    │勃克奇公司之發票予達擘│國稅局移│
│    │                    │公司,而空白發票係由鄭│送卷第85│
│    │                    │淑品記帳士事務所代購之│至90頁  │
│    │                    │事實。                │        │
├──┼──────────┼───────────┼────┤
│ 6 │證人謝忠達於本署偵查│證明證人謝忠達為鄭淑品│101他字 │
│    │中及中區國稅局談話紀│記帳士事務所之員工,曾│第362號 │
│    │錄中之供述。        │受被告鄧新衡委託負責辦│第10至11│
│    │                    │理勃克奇公司99年1月至2│頁、中區│
│    │                    │月1期之申報營業稅業務 │國稅局移│
│    │                    │。勃克奇公司報稅發票係│送卷第  │
│    │                    │證人鍾菁榕交付,空白發│172至178│
│    │                    │票亦係交予證人鍾菁榕之│頁      │
│    │                    │事實。惟99年3月至4月及│        │
│    │                    │同年5至6月共2期之發票 │        │
│    │                    │非鄭淑品記帳士事務所代│        │
│    │                    │為申報,因為證人謝忠達│        │
│    │                    │發現當時勃克奇公司所開│        │
│    │                    │立之發票金額很大,遂請│        │
│    │                    │被告鄧新衡更換事務所代│        │
│    │                    │其報稅。              │        │
├──┼──────────┼───────────┼────┤
│ 7 │勃克奇公司與進貨廠商│1.證明99年2月11日至同 │中區國稅│
│    │榮貿公司、銷貨廠商達│  年5月3日間,勃克奇公│局移送卷│
│    │擘公司及達擘公司銷項│  司支付榮貿公司貨款為│第110至 │
│    │廠商貴博公司等4家公 │  達擘公司所匯,達擘公│113頁、 │
│    │司間之資金流向表(由 │  司支付勃克奇公司貨款│第114至 │
│    │中區國稅局製表)、兆 │  為貴博公司所匯,而貴│148頁、 │
│    │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 │  博公司支付達擘公司貨│第280至 │
│    │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 │  款係寶誌公司及鵬福公│284頁、 │
│    │勃克奇公司0000000000│  司所匯,上述每筆匯款│第346至 │
│    │7號帳戶交易明細、兆 │  流程均自寶誌公司及鵬│349頁、 │
│    │豐銀行即時轉帳成功、│  福公司匯出,最後匯入│353至406│
│    │通知書兆豐銀行台北復│  榮貿公司,均在同日或│頁      │
│    │興分行達擘公司008010│  24時內完成,且匯款流│        │
│    │46098號帳戶交易明細 │  程每2筆間時間差距約 │        │
│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貴│  在1至3日,且匯款金額│        │
│    │博公司00000000000號 │  約1300多萬元港幣。  │        │
│    │帳戶交易明細、兆豐銀│2.證明99年5月5日至同年│        │
│    │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  6月28日止,勃克奇公 │        │
│    │費收入收據等。      │  司支付榮貿公司貨款來│        │
│    │                    │  源改由達擘公司逕匯,│        │
│    │                    │  惟達擘、貴博公司匯款│        │
│    │                    │  之資金來源仍來自寶誌│        │
│    │                    │  、鵬福公司,匯款流程│        │
│    │                    │  仍維持原方式,每筆匯│        │
│    │                    │  款仍在同日內完成,且│        │
│    │                    │  每2筆匯款流程間時間 │        │
│    │                    │  之差距約在2至3天內,│        │
│    │                    │  匯款金額約1000多萬元│        │
│    │                    │  港幣。              │        │
│    │                    │3.綜上所述,99年2月6日│        │
│    │                    │  起至同年6月28日止, │        │
│    │                    │  寶誌、鵬福等2公司共 │        │
│    │                    │  匯出約3960萬元港幣,│        │
│    │                    │  經由上開匯款流程匯至│        │
│    │                    │  榮貿公司約3950萬元港│        │
│    │                    │  幣,差額不到10萬元港│        │
│    │                    │  幣,而寶誌、鵬福、榮│        │
│    │                    │  貿等3公司登記負責人 │        │
│    │                    │  同為陳重光,上開資金│        │
│    │                    │  有回流之情形,顯見有│        │
│    │                    │  製作假資金流程俾規避│        │
│    │                    │  查緝之嫌。【詳參中區│        │
│    │                    │  國稅局移送卷附件3-4 │        │
│    │                    │  資金流程圖】        │        │
├──┼──────────┼───────────┼────┤
│ 8 │榮貿、寶誌、鵬福等3 │1.證明榮貿、寶誌、鵬福│中區國稅│
│    │公司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等3公司註冊地為香港 │局移送卷│
│    │政府公司註冊處登記之│  特別行政區,註冊日期│第212至 │
│    │周年申報表、秘書及董│  分別為98年3月10日   │247頁、 │
│    │事辭職通知書等。    │  、同年月13日、同年月│第81至84│
│    │                    │  12日,登記唯一董事均│頁      │
│    │                    │  為陳重光之事實。    │        │
│    │                    │2.證明榮貿、寶誌、鵬福│        │
│    │                    │  等3公司秘書及董事辭 │        │
│    │                    │  職通知書所載該公司秘│        │
│    │                    │  書為卓傑註冊有限公司│        │
│    │                    │  ,且上開4公司同時於 │        │
│    │                    │  100年3月1日並以連續 │        │
│    │                    │  編號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遞件申請 │        │
│    │                    │  。                  │        │
│    │                    │3.綜上所述,上開3家公 │        │
│    │                    │  司疑似為同一集團。  │        │
├──┼──────────┼───────────┼────┤
│ 9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證明海協會函覆「大家好│中區國稅│
│    │會(下稱海基會) 100年│」電話卡提供的兩個免費│局移送卷│
│    │8月28日海廉(法)字第 │服務電話均無法接通,疑│第71至72│
│    │0000000000號函、100 │似為美國一家電信營運商│頁      │
│    │年7月29日海峽兩岸關 │向大陸電信營運商申請的│        │
│    │係協會(下稱海協會)  │對方付費電話號碼,據此│        │
│    │2011(協) 771號函等。│推測此卡為境外公司發行│        │
│    │                    │之事實。              │        │
├──┼──────────┼───────────┼────┤
│10│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1.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中區國稅│
│    │、貴博公司等3家公司 │  、貴博公司等3家公司 │局移送卷│
│    │設立登記及歷次變更登│  確有設立登記之事實。│附件設立│
│    │記資料等。          │2.被告鄧新衡、陳鴻全、│變更登記│
│    │                    │  黃彬貴曾經分別擔任勃│、101他 │
│    │                    │  克奇公司、達擘公司、│字第362 │
│    │                    │  貴博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號第97至│
│    │                    │  事實。              │112頁、 │
│    │                    │                      │第136至 │
│    │                    │                      │172頁   │
├──┼──────────┼───────────┼────┤
│11│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中區國稅│
│    │、貴博公司等3家公司 │貴博公司等3家公司確有 │局移送卷│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於涉案期間取得及開立如│附件調檔│
│    │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犯罪事實所述金額統一發│清單、  │
│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票之事實。            │100他字 │
│    │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                      │第362號 │
│    │等2家公司統一發票等 │                      │第113至 │
│    │。                  │                      │129頁、 │
│    │                    │                      │第69至90│
│    │                    │                      │頁、第  │
│    │                    │                      │285至302│
│    │                    │                      │頁、第  │
│    │                    │                      │318至327│
│    │                    │                      │頁      │
├──┼──────────┼───────────┼────┤
│12│貴博公司99年3月1日至│證明貴博公司於99年3月1│100他字 │
│    │5月28日外銷出口報單 │日起至同年5月28日止確 │第362號 │
│    │、統一發票(Invoice) │實向海關申報出口如犯罪│第64至67│
│    │、包裝清單(PackingLi│事實所載金額之電話卡( │頁、第  │
│    │st)等。             │PANADACARD)。         │173至389│
│    │                    │                      │頁      │
├──┼──────────┼───────────┼────┤
│13│勃克奇公司99年度申報│1.證明勃克奇公司99年3 │中區國稅│
│    │書跨中心查詢、99年1 │  至4月份及同年5至6月 │局移送卷│
│    │至2月份營業人銷售額 │  份並未向稅捐稽徵機關│附件申報│
│    │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  申報繳納營業稅。    │書      │
│    │書)等。             │2.證明勃克奇公司99年3 │        │
│    │                    │  至4月份及同年5至6月 │        │
│    │                    │  份未經海關進口,逕向│        │
│    │                    │  榮貿公司購進電話節費│        │
│    │                    │  卡之授權碼。        │        │
│    │                    │3.證明勃克奇公司99年1 │        │
│    │                    │  至2月份向臺中市民權 │        │
│    │                    │  稽徵所申報進、銷項極│        │
│    │                    │  低之進貨額、銷售額( │        │
│    │                    │  銷項0,進項32,927元)│        │
│    │                    │  ,與同年3至4月份、5 │        │
│    │                    │  至6月份開立予達擘公 │        │
│    │                    │  司鉅額銷售額之統一發│        │
│    │                    │  對照,顯不合常理。  │        │
├──┼──────────┼───────────┼────┤
│14│達擘公司、貴博公司等│1.證明達擘公司、貴博公│100他字 │
│    │2家公司營業人銷售額 │  司等2家公司於99年3至│第362號 │
│    │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  4月份及同年5至6月份 │第91至96│
│    │書)等。             │  等2期申報鉅額(大於10│頁、第  │
│    │                    │  億元)進、銷售額,其 │130至135│
│    │                    │  餘99年度各期申報進、│頁      │
│    │                    │  銷售額為零或金額極低│        │
│    │                    │  (小於10萬元),顯不合│        │
│    │                    │  常理。              │        │
│    │                    │2.證明貴博公司於99年3 │        │
│    │                    │  至4月份及同年5至6月 │        │
│    │                    │  份等2期向稅捐機關申 │        │
│    │                    │  報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        │
│    │                    │  分別為12億8880萬5109│        │
│    │                    │  元、4億4816萬5069元 │        │
│    │                    │  ,申報退稅額分別為  │        │
│    │                    │  5802萬5999元、2240萬│        │
│    │                    │  8253元,合計申報退稅│        │
│    │                    │  8043萬4252元。      │        │
├──┼──────────┼───────────┼────┤
│15│97年至99年間,被告鄧│證明以被告鄧新衡、陳鴻│100他字 │
│    │新衡、陳鴻全、黃彬貴│全、黃彬貴、陳重光等4 │第362號 │
│    │、陳重光等4人財產所 │人之資力,根本不足以負│第390至 │
│    │得資料等。          │擔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416頁   │
│    │                    │、貴博公司、榮貿公司、│        │
│    │                    │寶誌公司、鵬福公司金額│        │
│    │                    │如此龐大之交易,顯見,│        │
│    │                    │上開公司間之交易應非真│        │
│    │                    │實,其目的係為了詐領出│        │
│    │                    │口退稅款。            │        │
└──┴──────────┴───────────┴────┘
二、核被告鄧新衡、陳鴻全、黃彬貴、陳重光等所為,均係共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4人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等4人多次開立虛偽統一發票圖謀詐取退稅款項,各行為
    之目的相同,侵犯相同法益,在社會評價上為一反覆實施之
    犯罪行為,應包括認為一罪。又被告4人所犯上開2罪間,係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陳鴻全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併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被告等4人及其等為
    負責人之公司行號間既無實際之交易,雖有互開虛偽統一發
    票之行為,惟其目的在於詐取退稅款項,即無移送機關所稱
    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逃漏稅捐等之犯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蔣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賴 佑 熙
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貴博公司虛開不實出口報單明細表
┌──┬──────┬──────┬─────┬──┬────────┬───────┐
│編號│出口報關日期│出口報單號碼│國外進口商│張數│銷售金額(港幣)  │經換算之銷售金│
│    │            │            │          │    │                │額(新台幣)    │
│    │            │            │          │    │                │              │
├──┼──────┼──────┼─────┼──┼────────┼───────┤
│  1 │ 99年3月1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0,530,558.41  │    43,227,942│
├──┼──────┼──────┼─────┼──┼────────┼───────┤
│  2 │ 99年3月1日 │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670,441.49  │     2,752,162│
├──┼──────┼──────┼─────┼──┼────────┼───────│
│  3 │ 99年3月4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0,480,332.00  │    43,021,763│
├──┼──────┼──────┼─────┼──┼────────┼───────┤
│  4 │ 99年3月5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0,210,550.00  │    41,914,308│
├──┼──────┼──────┼─────┼──┼────────┼───────┤
│  5 │ 99年3月8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6,638,797.00  │    27,252,262│
├──┼──────┼──────┼─────┼──┼────────┼───────┤
│  6 │ 99年3月9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633,951│
├──┼──────┼──────┼─────┼──┼────────┼───────┤
│  7 │ 99年3月10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633,951│
├──┼──────┼──────┼─────┼──┼────────┼───────┤
│  8 │ 99年3月1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050.00  │    31,502,332│
├──┼──────┼──────┼─────┼──┼────────┼───────┤
│  9 │ 99年3月12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284,040.00  │    33,865,156│
├──┼──────┼──────┼─────┼──┼────────┼───────┤
│ 10 │ 99年3月1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050.00  │    31,502,332│
├──┼──────┼──────┼─────┼──┼────────┼───────┤
│ 11 │ 99年3月1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6,742,850.00  │    27,564,771│
├──┼──────┼──────┼─────┼──┼────────┼───────┤
│ 12 │ 99年3月1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440,507│
├──┼──────┼──────┼─────┼──┼────────┼───────┤
│ 13 │ 99年3月25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5,669,450.00  │    35,284,662│
├──┼──────┼──────┼─────┼──┼────────┼───────┤
│ 14 │ 99年3月24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350.00  │    35,284,255│
├──┼──────┼──────┼─────┼──┼────────┼───────┤
│ 15 │ 99年3月2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284,458│
├──┼──────┼──────┼─────┼──┼────────┼───────┤
│ 16 │ 99年3月3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7,338,700.00  │    70,568,509│
├──┼──────┼──────┼─────┼──┼────────┼───────┤
│ 17 │ 99年4月6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402,765│
├──┼──────┼──────┼─────┼──┼────────┼───────┤
│ 18 │ 99年4月8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327,805│
├──┼──────┼──────┼─────┼──┼────────┼───────┤
│ 19 │ 99年4月7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600.00  │    39,252,845│
├──┼──────┼──────┼─────┼──┼────────┼───────┤
│ 20 │ 99年4月9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5,328,009│
├──┼──────┼──────┼─────┼──┼────────┼───────┤
│ 21 │ 99年4月13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5,171,959│
├──┼──────┼──────┼─────┼──┼────────┼───────┤
│ 22 │ 99年4月14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171,756│
├──┼──────┼──────┼─────┼──┼────────┼───────┤
│ 23 │ 99年4月15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350.00  │    35,171,553│
├──┼──────┼──────┼─────┼──┼────────┼───────┤
│ 24 │ 99年4月1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650.00  │    39,079,661│
├──┼──────┼──────┼─────┼──┼────────┼───────┤
│ 25 │ 99年4月19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171,756│
├──┼──────┼──────┼─────┼──┼────────┼───────┤
│ 26 │ 99年4月20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00.00  │    39,079,864│
├──┼──────┼──────┼─────┼──┼────────┼───────┤
│ 27 │ 99年4月21日│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09,568│
├──┼──────┼──────┼─────┼──┼────────┼───────┤
│ 28 │ 99年4月2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350.00  │    34,772,763│
├──┼──────┼──────┼─────┼──┼────────┼───────┤
│ 29 │99年4月22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30 │ 99年4月23日│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7,706,150.00  │    30,909,368│
├──┼──────┼──────┼─────┼──┼────────┼───────┤
│ 31 │ 99年4月23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09,568│
├──┼──────┼──────┼─────┼──┼────────┼───────┤
│ 32 │ 99年4月26日│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5,779,600.00  │    23,181,976│
├──┼──────┼──────┼─────┼──┼────────┼───────┤
│ 33 │ 99年4月2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09,568│
├──┼──────┼──────┼─────┼──┼────────┼───────┤
│ 34 │ 99年4月2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35 │ 99年4月2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4,773,164│
├──┼──────┼──────┼─────┼──┼────────┼───────┤
│ 36 │ 99年4月2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37 │99年4月30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小       計    │            │          │ 37 │314,493,118.90  │ 1,288,805,109│
├──┬──────┼──────┼─────┼──┼────────┼───────┤
│ 38 │ 99年5月3日 │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11,366,645.00  │    45,614,346│
├──┼──────┼──────┼─────┼──┼────────┼───────┤
│ 39 │ 99年5月6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24,981│
├──┼──────┼──────┼─────┼──┼────────┼───────┤
│ 40 │ 99年5月7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56,226│
├──┼──────┼──────┼─────┼──┼────────┼───────┤
│ 41 │ 99年5月10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24,981│
├──┼──────┼──────┼─────┼──┼────────┼───────┤
│ 42 │ 99年5月1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063,692│
├──┼──────┼──────┼─────┼──┼────────┼───────┤
│ 43 │ 99年5月14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284,115.00  │    33,393,268│
├──┼──────┼──────┼─────┼──┼────────┼───────┤
│ 44 │ 99年5月1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650.00  │    38,829,212│
├──┼──────┼──────┼─────┼──┼────────┼───────┤
│ 45 │ 99年5月19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4,946,553│
├──┼──────┼──────┼─────┼──┼────────┼───────┤
│ 46 │ 99年5月2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102,401│
├──┼──────┼──────┼─────┼──┼────────┼───────┤
│ 47 │ 99年5月25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5,102,603│
├──┼──────┼──────┼─────┼──┼────────┼───────┤
│ 48 │ 99年5月2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150.00  │    31,202,201│
├──┼──────┼──────┼─────┼──┼────────┼───────┤
│ 49 │ 99年5月2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202,404│
├──┼──────┼──────┼─────┼──┼────────┼───────┤
│ 50 │ 99年5月2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150.00  │    31,202,201│
├──┴──────┼──────┼─────┼──┼────────┼───────┤
│   小       計    │            │          │ 13 │111,161,560.00  │   448,165,069│
├─────────┼──────┼─────┼──┼────────┼───────┤
│   合       計    │            │          │ 50 │$425,654,678.90 │ 1,736,970,178│
└─────────┴──────┴─────┴──┴────────┴───────┘
附表二:勃克奇公司開立予達擘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勃克
        奇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案調檔
        查核清單製作】
┌─┬────┬────┬──┬──┬───────┬─────┐
│編│上游營業│下游營業│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人名稱  │人名稱  │年月│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勃克奇有│達擘科技│99年│ 54 │ 1,777,241,320│88,862,068│
│  │限公司  │有限公司│3至6│    │              │          │
│  │        │        │月  │    │              │          │
├─┴────┼────┼──┼──┼───────┼─────┤
│   合計     │        │    │ 54 │ 1,777,241,320│88,862,068│
│            │        │    │    │              │          │
└──────┴────┴──┴──┴───────┴─────┘
附表三:達擘公司開立予貴博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達擘公
        司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
┌─┬────┬────┬──┬──┬───────┬─────┐
│編│上游營業│下游營業│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人名稱  │人名稱  │年月│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達擘科技│貴博科技│99年│ 56 │ 1,749,363,288│87,468,141│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3至6│    │              │          │
│  │        │        │月  │    │              │          │
├─┼────┼────┼──┼──┼───────┼─────┤
│   合計     │        │    │ 56 │ 1,749,363,288│87,468,141│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