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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60號

肇事逃逸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訴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泓璋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33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泓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泓璋於民國101年3月18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8291-D7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梅川西路往崇德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4段與永興街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汽車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吳蔡美蓉所騎乘之車牌號碼JRE-875號重型機車,沿永興街由青島路往太原路方向直行,行經該交岔路口時,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擦撞,造成吳蔡美蓉人車倒地,且因此受有右胸挫傷、右踝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93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李泓璋明知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竟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駕車駛離肇事現場逃逸。嗣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泓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吳蔡美蓉於警詢之證言。

㈢、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乙份、現場照片14張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在卷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李泓璋於車禍肇事後自現場逃逸,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構成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之規定甚明。而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雖其中一罪已執行完畢,但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在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44號、第31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被告另於101年間,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二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與累犯之要件尚有未符,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應構成累犯,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因其過失行為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或通知員警前來處理,逕自駕車逃逸,惡性非輕,惟審酌本件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已知悉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後,於通知車主到案說明前,於本件案發後2日之101年3月20日凌晨,即主動到案說明,有被告於101年3月20日警詢筆錄乙份在卷可參,且被告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案發後業已與被害人吳蔡美蓉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乙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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