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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聶宏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聶宏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聶宏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6日凌晨1時25分許 │100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 │
│                │                          │至同日上午10時許之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443號         │年度偵字第24022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交訴字第315號      │100年度易字第390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9月1日               │101年1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交訴字第315號      │100年度易字第390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              │101年2月20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年度執字第12763號         │年度執字第2921號(刑期屆滿│
│                │                          │日103年5月27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