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聶宏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聶宏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聶宏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6日凌晨1時25分許 │100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 │ │ │ │至同日上午10時許之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443號 │年度偵字第24022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交訴字第315號 │100年度易字第390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9月1日 │101年1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交訴字第315號 │100年度易字第390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 │101年2月20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年度執字第12763號 │年度執字第2921號(刑期屆滿│ │ │ │日103年5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