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昌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101年度執字第6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昌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謝昌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偵查機關應更正為苗栗地檢),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