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38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慶祥因詐欺等陸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另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張慶祥因犯詐欺等6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61罪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0號、99年度易字第2642號、99年度易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 所示合計62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加計【附表】編號2 所判處有期徒刑4 月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是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62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共61次)     │有期徒刑4月               │
│                │                          │【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2月 │
│                │                          │】                        │
├────────┼─────────────┼─────────────┤
│   犯罪日期     │98年12月14日(最早1次)至 │99年1月12日               │
│                │99年2月5日(最後1次)     │                          │
│                │【聲請書誤載為98年12月15日│                          │
│                │(最早一次)至99年2月5日(│                          │
│                │最後一次)】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機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6549、8137、7771、│年度偵字第7638號          │
│                │14168、14810號,追加起訴99│                          │
│                │年度偵字第15409、17257號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920號        │100年度易字第3197號       │
│      │        │99年度易字第2642號        │【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易字 │
│      │        │99年度易字第2979號        │第3917號】                │
│      ├────┼─────────────┼─────────────┤
│      │判決日期│99.09.24                  │100.12.07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920號        │100年度易字第3197號       │
│      │        │99年度易字第2642號        │【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易字 │
│      │        │99年度易字第2979號        │第3917號】                │
│      ├────┼─────────────┼─────────────┤
│      │判決確定│99.11.15                  │101.01.09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備  註     │  99年度執字第13373號     │年度執字第967號           │
│                │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7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