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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安保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執第174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安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贓物罪等 4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院99年度易字第327號、99年度訴字第1543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3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安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宣 告 刑├─────────┴─────────┴─────────┤│ │編號 1 ~ 3 業經彰化地院 100 聲 1468 裁定定刑為有期徒刑 1 ││ │年 6 月 │├────────┼─────────┬─────────┬─────────┤│犯 罪 日 期│99.01.29 │99.06.23中午12時30│99.06.23 ││ │ │分許回溯前 3 日內 │ ││ │ │之某時點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 99 年度毒│彰化地檢 99 年度毒│彰化地檢 99 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22號 │偵字第1240號 │偵字第1240號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27號 │99年度訴字第1543號│99年度訴字第1543號││事實審├────┼─────────┼─────────┼─────────┤│ │判 決│99.05.05 │99.12.29 │99.12.29 ││ │日 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99 年度上易字第780│99年度訴字第1543號│99年度訴字第1543號││ │ │號 │ │ ││判 決├────┼─────────┼─────────┼─────────┤│ │判 決│99.07.21 │100.01.25 │100.01.25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彰化地檢 100 年度執字第1140號 ││ 備 註 │字第4070號 │ ││ ├─────────┴───────────────────┤│ │彰化地檢署以100年執更字第1336號核發執行指揮書 │└────────┴─────────────────────────────┘┌────────┬─────────┬─────────┬─────────┐│編 號│ 4 │ │ │├────────┼─────────┼─────────┼─────────┤│罪 名│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99.04.1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99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163、19993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易字第1534│ │ ││ │ │號 │ │ ││事實審├────┼─────────┼─────────┼─────────┤│ │判 決│100.12.28 │ │ ││ │日 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易字第1534│ │ ││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1.01.30 │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101 年度 │ │ ││ │執字第1741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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