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華偉
孫傑人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第3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華偉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叁張沒收。
孫傑人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叁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華偉與孫傑人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先由王華偉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晚上8時許,在臺中市太原路近國校巷之楓康超市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取得賭博網站之帳號「gg6252」號、密碼「0000000aa」後,2人即自101年12月16日起至102年1月13日止,在孫傑人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2住處,並自102年1月14日起至同年1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大都會網路咖啡美食館」,接續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TS運動賭博網站」(網址:sd777.net)下注,以美國職業籃球之運動賽事為賭博對象,以運動賽事之輸贏及差分結果計算輸贏,而為賭博,凡押中比賽結果者,即可獲得依網站所設95%賠率計算之賭金,若未押中,則需交付下注金予「阿德」或匯款至「阿德」指定之王雲飛(經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名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每星期結算一次,由王華偉至上開楓康超市與「阿德」結算或匯款至其指定之上開帳戶內。待王華偉收取賭金後,再與孫傑人朋分花用。嗣於102年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大都會網路咖啡美食館」內查獲,並扣得簽注單3張,始偵悉上情。
二、證據方面除補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及「現場照片」應予補充更正為「現場照片8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華偉及孫傑人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輸入前開運動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登入不特定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相互對賭,該簽賭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王華偉與孫傑人就本件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2人自101年12月16日起至102年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為警查獲時止,先後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前開運動簽賭網站賭博之行為,因其於相同運動簽賭網站賭博,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復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2人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足生不良影響;再參以被告2人犯罪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簽注單共3張,係被告2人所有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