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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1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來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來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伍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扣案之簽單5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70號、1186 號、97年度上易字第59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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