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亮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亮均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即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恐嚇 │恐嚇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2.09 │100.05中旬 │100.06.22-100.06.24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號 │偵字第247號 │偵字第247號 │ ├─┬──────┼──────────┼──────────┼──────────┤ │最│法 院│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53號 │101年度易字第2773號 │101年度易字第277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06.21 │101.11.06 │101.11.06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1.10.03 │101.12.03 │101.12.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 │字第2190號 │第199號(編號2-3應執 │第199號(編號2-3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8月) │行有期徒刑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