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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舜元張文俊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正勝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律師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告
連清偉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被告
黃昱誠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邱正和
選任辯護人
謝勝隆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蕭弘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蕭毓仁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王正偉
選任辯護人
吳闖律師
被告
劉建軍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蔡永豪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有關「法官楊欣怡」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文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且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楊欣怡」之記載有誤,與原本「法官張文俊」不符,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將之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9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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