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尤正勝
- 選任辯護人
- 江健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律師
- 被告
- 連清偉
- 選任辯護人
- 謝錫深律師
- 被告
- 黃昱誠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三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邱正和
- 選任辯護人
- 謝勝隆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蕭弘毅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蕭毓仁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王正偉
- 選任辯護人
- 吳闖律師
- 被告
- 劉建軍
- 選任辯護人
- 韓銘峰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蔡永豪
- 選任辯護人
- 林佐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有關「法官楊欣怡」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文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且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楊欣怡」之記載有誤,與原本「法官張文俊」不符,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將之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