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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景文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楊秀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039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景文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之,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叁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楊景文於本院訊問時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2年6月21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病歷資料、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2年6月24日林新法人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0月11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刑事鑑定報告書外,其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其結論為:「於鑑定期間觀察到楊員整體智能較差,對於較為複雜之事件判斷力較差,較無法思索行事後果。楊員過去已有類似行為(竊盜),也因此受家人責備,但被告仍無法清楚了解所做行為違法及後續法律效果;也無法經由過去事件修正改變其行為,或引以為鑑。本院推估在犯行當時,楊員對於外界事務之處理,以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應已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鑑定認為楊員犯行當時因其他心智缺陷(智能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但未達不能辨識之程度。」等語,有前揭刑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行為時確因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輕率竊取機車之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及造成他人不便,殊為不該,惟念及被告本件所竊機車已發還被害人,被告行為時甫滿18歲,且為中度智障、輕度語障者,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卷可參,開庭觀察其言行即可知其身心狀況與正常人有別(表現如天真稚童),並經鑑定確認,情堪憫恕,所為犯行顯非本於惡性,自難期刑罰教化之成效,其需要醫院而非監獄,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有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5年以下,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前揭精神鑑定結果,亦敘明:「楊員曾有多次相似脫序行為,和智能不佳及缺乏自控能力相關,但被告似缺乏改變行為模式的動機和具體方法,也未能妥適配合治療,本院認為仍有相當之再犯風險。」等語,誠如被告於本院供稱:「(問:為何有多次竊盜紀錄【按:少年非行紀錄】,這次還要偷機車?)因為我沒有吃藥。(問:你有什麼問題需要吃藥?)吃藥不會偷。」足認被告在經相當期間之隔離治療而有所改善前,確有再犯竊盜之虞,依法應施以監護處分,並念及監護處分究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須衡酌犯罪情節輕重,不宜過久,爰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月,以達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於監護期間,若經醫療院所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聲請法院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87條第2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7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