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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1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千雅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神岡區豐洲路1629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千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千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受刑人102年8月2日刑事聲請狀影本)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0月23日或 │101年5月1日晚間7│101年5月1日晚間7│
│                │24日晚間7、8時許│時許            │時後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565號   │毒偵字第1353號  │毒偵字第135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  │101 年度豐簡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最  後│        │424號           │1750號          │175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8月23日    │101年9月27日    │101年9月27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  │101 年度豐簡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確  定│        │424號           │1750號          │1750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9月19日    │101年11月6日    │101年11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18日凌晨│101年9月18日凌晨│                │
│                │3時             │3時10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532號  │毒偵字第3532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2│102年度訴字第152│                │
│最  後│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6月21日    │102年6月21日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2│102年度訴字第152│                │
│確  定│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1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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