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宏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宏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宏綸因犯竊盜等2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宏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得易│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刑處分 │ 備 註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101年7月8日 │南投地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 │4月 │ │101年度 │101年度易字第702│101年度易字第702│金、得易│ ││ │ │ │ │偵字第 │號 │號 │服社會勞│ ││ │ │ │ │3290號 ├────────┼────────┤動 │ ││ │ │ │ │ │102年1月16日 │102年2月18日 │ │ │├─┼────┼────┼───────┼────┼────────┼────────┼────┼─────┤│2 │詐欺 │有期徒刑│101年12月3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 │6月 │ │101年度 │102年度易字第988│102年度易字第988│金、得易│ ││ │ │ │ │偵字第 │號 │號 │服社會勞│ ││ │ │ │ │27529號 ├────────┼────────┤動 │ ││ │ │ │ │ │102年6月11日 │102年7月8日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