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温鋒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鋒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温鋒森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佈,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且新法原則上雖不得併合處罰,惟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故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温鋒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温鋒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1.08.29 │ 101.11.13 │ 101.10.12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738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80號 │ 101年度偵字第2511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813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2.14 │ 102.03.14 │ 102.06.05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813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 102年度臺上字第4758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1.07 │ 102.04.08 │ 102.1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均不得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1040號(編│102年度執字第4156號(編│102年度執字第13855號 (││ │號1、2、9經合併定應執 │號1、2、9經合併定應執 │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刑6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1.10.15 │ 101.10.20 │ 101.10.28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5號 │ 101年度偵字第25115號 │ 101年度偵字第2511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6.05 │ 102.06.05 │ 102.06.05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4758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4758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4758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11.21 │ 102.11.21 │ 102.1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均不得 │ 均不得 │ 均不得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13855號 (│102年度執字第13855號 (│102年度執字第13855號 (││ │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 │刑6年) │刑6年)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1.10.14 │ 101.10.18 │101年9月8日凌晨1時42分││ │ │ │採尿前4日內某時許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1年度偵字第25115號 │ 101年度偵字第25115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55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 102年度簡字第42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6.05 │ 102.06.05 │ 102.07.05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4758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4758號│ 102年度簡字第422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11.21 │ 102.11.21 │ 102.08.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均不得 │ 均不得 │ 得易科、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13855號 (│102年度執字第13855號 (│102年度執字第9141號(編││ │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號1、2、9經合併定應執 ││ │刑6年) │刑6年)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