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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亮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亮均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即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恐嚇                │恐嚇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2.09           │100.05中旬          │100.06.22-100.06.24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號          │偵字第247號         │偵字第247號         │
├─┬──────┼──────────┼──────────┼──────────┤
│最│法        院│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53號  │101年度易字第2773號 │101年度易字第277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06.21           │101.11.06           │101.11.06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1.10.03           │101.12.03           │101.12.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 │字第2190號          │第199號(編號2-3應執 │第199號(編號2-3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8月)      │行有期徒刑8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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