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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具狀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

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編號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6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編號8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7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各罪,其中編號1 、3 、7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4 、5 、6 、8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所列4 款情形之ㄧ,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於102 年2 月7 日所提出之聲請合併執行狀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11.16        │     100.11.16        │     101.03.11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439、  │
│                      │                      │                      │501 號                │
├─┬─────────┼───────────┼───────────┼───────────┤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05.17        │     101.05.17        │     101.09.10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6.13        │     101.06.13        │     101.10.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是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447號( │101年度執字第1447號( │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 │
│                      │編號1至2裁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裁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
│                      │徒刑1年2月)          │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
│犯     罪     日    期│     101.03.11        │     101.04.19        │     均101.02.24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9、  │100年度毒偵字第439、  │101年度偵字第14974號  │
│                      │501 號                │501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彎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09.10        │     101.09.10        │     101.09.26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0.09        │     101.10.09        │    101.10.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 │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 │101年度執字第12171號(│
│                      │(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編號6定應執行1年)    │
│                      │期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 月(共2 次)│                      │
├───────────┼───────────┼───────────┼───────────┤
│犯     罪     日    期│     101.04.22        │    均101.03.01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77號  │101年度偵字第1077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74號    │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10.12        │     101.11.20        │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74號    │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1.16        │      101.12.17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年度執字第2597號   │102年度執新字第50號( │                      │
│                      │                      │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