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信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具狀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
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編號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6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編號8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7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各罪,其中編號1 、3 、7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4 、5 、6 、8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所列4 款情形之ㄧ,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於102 年2 月7 日所提出之聲請合併執行狀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11.16 │ 100.11.16 │ 101.03.11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439、 │ │ │ │ │501 號 │ ├─┬─────────┼───────────┼───────────┼───────────┤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05.17 │ 101.05.17 │ 101.09.10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6.13 │ 101.06.13 │ 101.10.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是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447號( │101年度執字第1447號( │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 │ │ │編號1至2裁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裁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 │ │徒刑1年2月) │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 │犯 罪 日 期│ 101.03.11 │ 101.04.19 │ 均101.02.24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9、 │100年度毒偵字第439、 │101年度偵字第14974號 │ │ │501 號 │501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彎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09.10 │ 101.09.10 │ 101.09.26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0.09 │ 101.10.09 │ 101.10.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 │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 │101年度執字第12171號(│ │ │(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編號6定應執行1年) │ │ │期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 月(共2 次)│ │ ├───────────┼───────────┼───────────┼───────────┤ │犯 罪 日 期│ 101.04.22 │ 均101.03.01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77號 │101年度偵字第1077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74號 │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10.12 │ 101.11.20 │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74號 │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1.16 │ 101.12.17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年度執字第2597號 │102年度執新字第50號( │ │ │ │ │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