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崇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9331號、102年度執字第8840號、103年度執
字第2219號、103年度執字第5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崇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崇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102年度訴字第1024號及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裁定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崇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2年2月4日 │ 102年3月5日 │ 102年2月18日 │ 102年3月14日 │├────┼────────┼────────┼────────┼────────┤│偵查(自│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訴)機關│毒偵字第1368號 │毒偵字第1170號 │毒偵字第1987號 │偵字第12201號 ││年度案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案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後│ │1257號 │1024號 │1818號 │2451號 ││事├──┼────────┼────────┼────────┼────────┤│實│判決│ 102年7月17日 │ 102年6月25日 │ 102年12月26日 │ 102年12月31日 ││審│日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案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 │ │1257號 │1024號 │1818號 │2451號 ││確├──┼────────┼────────┼────────┼────────┤│定│判決│ │ │ │ ││判│確定│ 102年7月17日 │ 102年7月24日 │ 103年1月20日 │ 103年1月27日 ││決│日期│ │ │ │ │├─┴──┼────────┼────────┼────────┼────────┤│是否為得│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9331號(發│執字第8840號(發│執字第2219號(發│執字第5371號(發││備註 │監執行)(編號 │監執行)(編號 │監執行)(編號 │監執行) ││ │1-3定有期徒刑1年│1-3 定有期徒刑1 │1-3 定有期徒刑1 │ ││ │10月) │年10 月) │年10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