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紹土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健鋒律師(民國106年7月4日解除委任)
- 被告
- 余有發
- 被告
- 洪敬程
- 被告
- 周滿芳
-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徐文宗律師
-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祥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古金奎
參 與 人 劉嘉茹
蔡勝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四所示沒收欄關於「拾玖萬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沒收部分,就犯罪事實二㈡之⒉部分已於理由欄說明「被告古紹土此部分犯行,係由第三人祥博公司獲得19萬7160元之不法利益」,是附表五編號四所示沒收欄關於「19萬10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