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7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7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東炫

具 保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盧東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應更正為「林忠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應採同一解釋,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盧東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之記載,顯係將具保人「林忠宏」姓名誤繕為「盧東炫」,此觀諸原裁定理由欄內具保人姓名係載為「林忠宏」,即可得知,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揆諸上揭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73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