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嘉鴻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案受刑人洪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涉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故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嘉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15日 │101年11月20日 │101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1年度 │彰化地檢101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51號 │偵緝字第405號等 │偵緝字第405號等 │├───┬────┼────────┼────────┼────────┤│ │法 院 │ 新竹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竹簡字第2│102年度訴字第518│102年度訴字第518││事實審│ │55號 │號 │號 ││ ├────┼────────┼────────┼────────┤│ │判 決 │102年4月18日 │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 新竹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案 號 │102年度竹簡字第2│102年度上訴字第1│102年度上訴字第1││確 定│ │55號 │272號 │272號 ││判 決├────┼────────┼────────┼────────┤│ │判 決│102年5月11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 備 註 │新竹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1677號 │執字第4778號(編│執字第4778號(編││ │(已執畢) │號2至7,經彰化地│號2至7,經彰化地││ │ │院102年度訴字第5│院102年度訴字第5││ │ │18號判決定應執行│18號判決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2月確│有期徒刑1年2月確││ │ │定) │定) │└────────┴────────┴────────┴────────┘附表:受刑人洪嘉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行使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13日 │101年5月3日 │101年7月28日至8 ││ │ │ │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 │彰化地檢101年度 │彰化地檢101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405號等 │偵緝字第405號等 │偵緝字第405號等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18│102年度訴字第518│102年度訴字第518││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102年度上訴字第1│102年度台上字第5││確 定│ │272號 │272號 │058號 ││判 決├────┼────────┼────────┼────────┤│ │判 決│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12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4778號(編│執字第4778號(編│執字第255號(編 ││ │號2至7,經彰化地│號2至7,經彰化地│號2至7,經彰化地││ │院102年度訴字第5│院102年度訴字第5│院102年度訴字第5││ │18號判決定應執行│18號判決定應執行│18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2月確│有期徒刑1年2月確│有期徒刑1年2月確││ │定) │定) │定) │└────────┴────────┴────────┴────────┘附表:受刑人洪嘉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19日至 │102年1月12日 │102年1月12日 ││ │11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405號等 │偵字第4724號 │偵字第4724號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18│102年度易字第260│102年度易字第260││事實審│ │號 │9號 │9號 ││ ├────┼────────┼────────┼────────┤│ │判 決 │102年07月02日 │102年10月25日 │102年10月2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5│102年度易字第260│102年度易字第260││確 定│ │058號 │9號 │9號 ││判 決├────┼────────┼────────┼────────┤│ │判 決│102年12月12日 │102年11月20日 │102年11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255號(編 │執字第14050號( │執字第14050號( ││ │號2至7,經彰化地│編號8至9,經臺中│編號8至9,經臺中││ │院102年度訴字第5│地院102年度易字 │地院102年度易字 ││ │18號判決定應執行│第2609號判決定應│第2609號判決定應││ │有期徒刑1年2月確│執行有期徒刑4月 │執行有期徒刑4月 ││ │定) │確定) │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