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字第11469 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25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9號判決、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二刑事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標準既分別為「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及「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本院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應受原確定判決諭知標準之拘束,而有其限制。再者,本件各罪依法既應予併合處罰,本院復須受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標準之限制,本院即應於定執行刑之先,就二者所處有期徒刑,各就其法定標準折算金額若干後,於其合併之總金額下,酌定一適合以「新臺幣2,000元」或「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有期徒刑執行日期,再依此日期折算應易科罰金之金額(91年11月6日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結論意旨參照)。查本件二案合併之易科罰金總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50×1,000)+(50×2,000)=150,000】,本院審酌後認本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至於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秉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幫助詐欺罪 │ 幫助詐欺罪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臺幣2,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17日至101年10月11 │101年8月30日至101年10月13 │ │ │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 102 年度偵緝字第1157號 │ 102 年度偵字第25350 號 │ ├───┬────┼─────────────┼─────────────┤ │ │法 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 102 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 │ 103 年度簡字第43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6日 │ 103年6月20日 │ ├───┼────┼─────────────┼─────────────┤ │ │法 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 102 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 │ 103 年度簡字第431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102年10月28日 │ 103年7月21日 │ │ │日 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2204號。(已執 │年度執字第11469號。 │ │ │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