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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危民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0987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危民田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每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危民田曾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豐交簡字第614號、101年度豐交簡字第7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後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1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4月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為下列竊盜犯行:㈠於103年10月10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見吳賴宗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機車鑰匙未拔下,即以該鑰匙啟動電門而予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並於油料耗盡後將之棄置路旁(業於103年10月25日上午7時5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與福雅路交岔路口附近尋獲發還吳賴宗)。㈡於103年12月7日上午7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臺中榮民總醫院2號門旁,見黃國輝所有供黃湘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機車鑰匙未拔下,即以該鑰匙啟動電門而予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並於油料耗盡後將之棄置路旁(業於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尋獲發還黃湘鈺)。㈢於103年12月17日上午8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臺中榮民總醫院機車停車場,見賴佑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機車鑰匙未拔下,即以該鑰匙啟動電門而予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迨於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始將該機車騎回原停車場停放(業已尋獲),將機車鑰匙隨意扔棄。嗣吳賴宗、黃湘鈺、賴佑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周遭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於103年12月18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東大路與福順路交岔路口附近,發現危民田與監視器攝得之影像特徵相符,予以攔查盤檢,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危民田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吳賴宗、黃湘鈺、賴佑安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卷附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表2份、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搜證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三、核被告危民田上揭犯罪事實㈠㈡㈢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揭竊盜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又被告曾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豐交簡字第614號、101年度豐交簡字第7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後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接續執行於103年4月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復趁機竊取被害人吳賴宗、黃湘鈺、賴佑安之機車,動機不良,手段非議,法治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事後坦承犯行,竊得機車均已發還被害人,暨被告於警詢自陳業工,高職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6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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