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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智宇

      謝鴻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32

0、832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文

白智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謝鴻榮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白智宇於民國103年10月初某日,邀友人謝鴻榮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峰」、「吉祥如意」、「戰神」等之成年男子組成之詐欺集團,由白智宇、謝鴻榮擔任該詐欺集團提領贓款之工作(即俗稱「車手」),白智宇可以取得所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謝鴻榮則取得所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其等與「阿峰」、「吉祥如意」、「戰神」等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阿峰」、「吉祥如意」及其他不詳成員,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銀行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透過白智宇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謝鴻榮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行動電話內網路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蜂加」聯繫,通知白智宇或謝鴻榮前往指定之「黑貓宅急便」或「大嘴鳥宅急便」,領取內有上開銀行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電話聯繫如附表二所示之林德宏等被害人,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義,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被害人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或詐稱:為確定帳戶安全等理由,要求被害人依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數序號云云;或冒以被害人親友身分,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向被害人借款應急(即「猜猜我是誰」之詐騙手法)云云,致如附表二所示之林德宏等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操作,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騙金額,匯入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如附表二匯入欄位所載之帳戶內,繼而再由白智宇或謝鴻榮即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地區○○○○○○○○○○○○○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謝鴻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內鍵入密碼操作,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得手。俟謝鴻榮將領得之金額交與白智宇,並由白智宇扣除領得金額之3%後(即白智宇與謝鴻榮之報酬),再將剩餘金額,在臺中市烏日區不詳路段路旁,轉交予綽號「戰神」之詐騙集團成員,而白智宇、謝鴻榮則依比例分配詐欺所得款項,並陸續取得報酬。嗣於104年1月22日,白智宇甫提領贓款後,為警拘提到案,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白智宇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00號、謝鴻榮位在南投縣中寮鄉○○路0000號住處等地,及其等2人所駕駛之車輛、機車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白智宇與謝鴻榮另案涉犯詐欺部分,業由本院於104年7月2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審結,就白智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就謝鴻榮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白智宇、謝鴻榮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德宏、劉怡伶、蔡馥光、邱愉涵、張禾春、王思捷、鍾依庭、沈清益、郭文全、蔡俊輝、楊雅蘭、連家樑、李捷群、黃丹霓、葉佳華、蘇淑真、趙彩伶、王毓羚、林純瑜、齊文忠、蕭宏田、王毅夫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李長齡、沈伯錞、蔡佩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卷附之被告謝鴻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一覽表(見警卷第7至8頁)、被告白智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一覽表(見警卷第19至20頁)、告訴人林德宏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警卷第31頁)、告訴人蔡馥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35至36頁)、告訴人蔡馥光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簡訊內容(見警卷第37至44頁)、告訴人邱愉涵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55至63頁)、告訴人劉怡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66頁)、告訴人劉怡伶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67頁)、被害人李長齡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第70至71頁)、被害人李長齡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72頁)、告訴人張禾春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76頁)、告訴人王思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79至81頁)、告訴人王思捷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金融卡、元大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警卷第82至83頁)、告訴人鍾依庭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88頁)、告訴人鍾依庭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89頁)、告訴人沈清益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93頁)、告訴人沈清益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94頁)、告訴人郭文全(由配偶周泰亦匯款)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人收據(見警卷第97頁)、告訴人蔡俊輝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01頁)、告訴人蘇淑真之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04頁)、告訴人趙彩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108頁)、告訴人趙彩伶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09頁)、告訴人王毓羚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13頁)、告訴人林純瑜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116、117頁)、告訴人林純瑜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118、119頁)、告訴人葉佳華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122頁)、告訴人葉佳華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23頁)、告訴人齊文忠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第127頁)、告訴人齊文忠之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28頁)、告訴人蕭宏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132至133頁)、告訴人蕭宏田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金融卡、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影本(見警卷第134頁)、被害人蔡佩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138至139頁)、告訴人蔡佩伶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40頁)、告訴人王毅夫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144頁)、告訴人王毅夫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45頁)、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畫面暨提領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5至181頁)、告訴人楊雅蘭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4年度偵字第8326號卷【下簡稱偵一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告訴人楊雅蘭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 密碼(見偵一卷第30至32頁)、告訴人連家樑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一卷第34頁反面)、告訴人連家樑之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35頁)、被害人沈伯錞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一卷第37頁反面)、被害人沈伯錞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統一發票證明聯(見偵一卷第38頁正反面)、告訴人李捷群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一卷第40頁反面)、告訴人李捷群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偵一卷第41至46頁)、告訴人黃丹霓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一卷第48頁)、告訴人黃丹霓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48頁反面)、被告謝鴻榮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畫面暨提領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51至52頁)等各乙份可參。

㈣、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可稽(扣案物品均在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3號案件)。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及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度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有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電話詐騙此一新興社會犯罪型態,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是犯罪集團之參與成員間,縱使未有直接之聯繫,惟其加入詐欺集團並從事詐欺計劃之分工時,應認即有與其他成員有間接之犯意聯絡並有行為分擔,是核被告白智宇、謝鴻榮就如附表二所示25次共同詐騙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條詐欺罪。至公訴人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第339條詐欺罪,惟本案詐欺集團均係以撥打電話至被害人等手機或電話方式行騙,並無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起訴法條容有未洽,然此僅係加重條件之擴張,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被告2人就附表二所示2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峰」、「吉祥如意」、「戰神」之成年男子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所犯2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2人皆正值青壯之年,且前均未曾因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供參,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該集團共同詐騙計畫中「車手」之分工,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行為殊不足取,且本件被害者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兼衡被告白智宇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12頁被告白智宇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被告謝鴻榮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警卷第1頁被告謝鴻榮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被告謝鴻榮係因被告白智宇招募而加入,以及被告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內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㈤、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手機,為被告2人就本件犯罪用以連繫其等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遂行提領贓款任務,屬犯罪所用之物,雖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沒收之物,惟並非義務沒收之物,本院斟酌此項扣案物業經被告2人所涉另案(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加重詐欺案件諭知沒收,認於本案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贓款,固係被告等提領出之不法所得,然因被害人等仍有權主張被告等係不法取得上開財物而依法請求返還,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等於提款贓款時穿著之衣物,然該物品尚難謂與犯罪事實有所關聯,而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依卷內資料尚難認係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是就附表四編號5至6所示之物,均不為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2人提領之人頭帳戶一覽表
┌──┬──────────────────────┐
│編號│人頭帳戶                                    │
├──┼──────────────────────┤
│ ① │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即104年度偵字第2947號之附表㈠人頭帳戶㉑) │
├──┼──────────────────────┤
│ ② │華南銀行北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 ③ │新光銀行新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起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                │
├──┼──────────────────────┤
│ ④ │中國信託銀行北新莊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⑤ │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 ⑥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 ⑦ │永康鹽行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⑧ │華南銀行仁德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 ⑨ │彰化銀行南新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⑩ │彰化銀行新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⑪ │臺北富邦銀行土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 ⑫ │東山東原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一覽表
┌──┬─┬────┬──────────┬──────┬────────────┐
│編號│被│被騙時地│被騙情形            │被騙金額(新│  主文欄                │
│    │害│        │                    │臺幣)、匯入│                        │
│    │人│        │                    │帳戶        │                        │
├──┼─┼────┼──────────┼──────┼────────────┤
│ 1  │林│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5萬元、彰化│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德│月3日, │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銀行東林口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宏│臺北市臺│佯稱:因需錢孔急,欲│行帳戶009-93│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灣銀行  │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0│貳月。                  │
│    │  │        │於錯誤匯款。        │號(人頭帳戶│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①)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
│ 2  │劉│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4998元,華南│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怡│月4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銀行北蘆洲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伶│新北市永│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行帳戶008-18│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和區中正│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號│壹月。                  │
│    │  │路中國信│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人頭帳戶②│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託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
│ 3  │李│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000元,華南│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長│月4日, │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銀行北蘆洲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齡│南投市草│佯稱:因需錢孔急,欲│行帳戶008-18│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屯鎮富林│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號│壹月。                  │
│    │  │路1段320│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②│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號全家超│                    │)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商ATM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4  │蔡│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0萬元,玉│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馥│月3日, │聯繫,冒以友人身分,│山銀行桃園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光│臺南市歸│佯稱:因需錢孔急,欲│行帳戶018596│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仁區中山│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號; │參月。                  │
│    │  │路2段55 │於錯誤匯款。        │⑵15萬元,新│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號第一銀│                    │光銀行新營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行歸仁分│                    │行帳戶103-05│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行      │                    │00000000000 │貳月。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③)        │                        │
├──┼─┼────┼──────────┼──────┼────────────┤
│ 5  │邱│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5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愉│月4日,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新光銀行新│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涵│臺北市中│賣賣家、郵局人員之名│營分行帳戶1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山區長安│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參月。                  │
│    │  │東路2段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671號(人頭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52號土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帳戶③);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地銀行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⑵2萬9985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長安分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彰化銀行東│貳月。                  │
│    │  │行ATM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臺南分行帳戶│                        │
│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000000000000│                        │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4400號;⑶2 │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萬9985元,第│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一銀行桃園分│                        │
│    │  │        │                    │行帳戶007-27│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⑷遊戲點數│                        │
│    │  │        │                    │,25萬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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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4945元、9989│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禾│月7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元,中國信託│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春│金門縣金│家及郵局行員之名義,│銀行北新莊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寧鄉大學│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行帳戶822-82│貳月。                  │
│    │  │路1號金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0000000000號│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門大學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人頭帳戶④│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貳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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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萬3123元、2│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思│月7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萬3989元,中│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捷│臺中市南│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國信託銀行北│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大慶街│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新莊分行帳戶│貳月。                  │
│    │  │2段27號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000-00000000│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萊爾富超│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6803號(人頭│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商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帳戶④)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壹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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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鍾│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8055元,臺北│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依│月13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富邦銀行北投│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庭│高雄市苓│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分行帳戶012-│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雅區三多│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壹月。                  │
│    │  │一路237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號(人頭帳戶│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號五塊厝│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⑤)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郵局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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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沈│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0萬元,臺北│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清│月12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富邦銀行北投│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益│臺南市新│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分行帳戶012-│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營區民治│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0│貳月。                  │
│    │  │路27-13 │於錯誤匯款。        │號(人頭帳戶│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號民治郵│                    │⑤)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局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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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郭│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0萬元,兆豐│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文│月24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銀行嘉義分行│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全│新北市合│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金庫銀│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號( │貳月。                  │
│    │  │行南勢角│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⑥)│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分行    │                    │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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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蔡│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萬5000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俊│月30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永康鹽行郵局│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輝│臺北市大│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安區復興│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號│貳月。                  │
│    │  │南路2段 │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⑦│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271號郵 │                    │)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局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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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楊│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506元、2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雅│5日,臺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萬2012元;中│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蘭│南市永康│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國信託銀行帳│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永大路│義,佯稱:先前在網路│戶000-000000│貳月。                  │
│    │  │2段3號之│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202388號;⑵│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郵局ATM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2萬9989元、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華南銀行仁德│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分行帳戶008-│壹月。                  │
│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000000000000│                        │
│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號(人頭帳戶│                        │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⑧);⑶遊戲│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點數,4萬600│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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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連│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萬101元,華│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家│5日,新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南銀行仁德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樑│北市八里│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行帳戶008-64│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訊塘路│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號│壹月。                  │
│    │  │13號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人頭帳戶⑧│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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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沈│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伯│5日,雲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華南銀行仁│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錞│林縣虎尾│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德分行帳戶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鎮長春路│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貳月。                  │
│    │  │郵局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60號(人頭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戶⑧);⑵遊│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戲點數,6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元          │壹月。                  │
│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            │                        │
│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            │                        │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            │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
│ 15 │李│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7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捷│5日,臺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華南銀行仁│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群│北市大安│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德分行帳戶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忠孝東│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貳月。                  │
│    │  │路4段282│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60號(人頭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號1樓台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戶⑧);⑵遊│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新銀行忠│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戲點數,8萬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孝分行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6000元      │壹月。                  │
│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            │                        │
│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            │                        │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            │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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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黃│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9989,華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丹│5日,桃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南銀行仁德分│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霓│園市中壢│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行帳戶008-64│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萬能路│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號│貳月。                  │
│    │  │1號全家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人頭帳戶⑧│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超商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壹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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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葉│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9985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佳│9日,高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彰化銀行南新│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華│雄市楠梓│家及郵局行員之名義,│庄分行帳戶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楠梓路│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貳月。                  │
│    │  │247號郵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7200號(人頭│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局ATM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帳戶⑨ )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壹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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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蘇│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111元、2萬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淑│19日,高│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9989元,彰化│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真│雄市茄萣│家之名義,佯稱:先前│銀行新樹分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白砂路│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帳戶000-0000│貳月。                  │
│    │  │砂崙農會│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0000000000號│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高雄市│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人頭帳戶⑩│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茄萣區進│,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學路158 │示操作匯款。        │            │壹月。                  │
│    │  │號郵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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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趙│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彩│19日,新│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彰化銀行新樹│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伶│北市樹林│家及郵局人員之名義,│分行帳戶009-│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中華路│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貳月。                  │
│    │  │299號全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00號(人頭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家超商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戶⑩)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壹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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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王│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5997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毓│19日,新│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彰化銀行新樹│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羚│北市三峽│家及銀行人員之名義,│分行帳戶009-│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和平街│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貳月。                  │
│    │  │華南銀行│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00號(人頭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ATM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戶⑩)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壹月。                  │
│    │  │        │。                  │            │                        │
├──┼─┼────┼──────────┼──────┼────────────┤
│ 21 │林│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3萬元、3萬│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純│19日,高│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元,彰化銀行│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瑜│雄市大寮│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新樹分行帳戶│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鳳林三│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參月。                  │
│    │  │路539號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473300號(人│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頭帳戶⑩);│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⑵2萬9123元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合作金庫銀│貳月。                  │
│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行臺中分行帳│                        │
│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戶000-000000│                        │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0000000號; │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⑶遊戲點數,│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1萬元       │                        │
├──┼─┼────┼──────────┼──────┼────────────┤
│ 22 │齊│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萬元,臺北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文│20日,臺│聯繫,冒以友人身分,│富邦銀行土城│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忠│南市中西│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分行帳戶012-│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中山路│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0│貳月。                  │
│    │  │88號台新│於錯誤匯款。        │號(人頭帳戶│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銀行    │                    │⑪)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
│ 23 │蕭│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元、1萬元│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宏│20日,桃│聯繫,冒以友人身分,│,臺北富邦銀│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田│園市楊梅│佯稱:因需錢孔急,欲│行土城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幼獅路│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戶000-000000│貳月。                  │
│    │  │2段388號│於錯誤匯款。        │103651號(人│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萊爾富超│                    │頭帳戶⑪)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商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
│ 24 │蔡│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萬905元(起│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佩│20日,高│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訴書誤載為1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伶│雄市鳳山│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萬1000元),│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區林森路│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臺北富邦銀行│壹月。                  │
│    │  │203號統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土城分行帳戶│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一超商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000-00000000│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3651號(人頭│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帳戶⑪)    │。                      │
│    │  │        │。                  │            │                        │
├──┼─┼────┼──────────┼──────┼────────────┤
│ 25 │王│10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萬元,東山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毅│21日,苗│聯繫,冒以友人身分,│東原郵局帳戶│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夫│栗縣竹南│佯稱:因需錢孔急,欲│000-0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鎮竹南郵│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838號(人頭│貳月。                  │
│    │  │局      │於錯誤匯款。        │帳戶⑫)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                  │
└──┴─┴────┴──────────┴──────┴────────────┘
附表三:被告2人持金融卡至自動付款設備交易一覽表
┌──┬───┬──────┬─────┬───────┐
│編號│車手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
├──┼───┼──────┼─────┼───────┤
│ 1  │謝鴻榮│⑴103年12月2│⑴2萬5元、│彰化銀行東林口│
│    │      │日、南投縣南│2萬5元、2 │分行帳戶009-93│
│    │      │投市民族路91│萬5元、   │000000000000號│
│    │      │、93號南投民│9905元、2 │(人頭帳戶①)│
│    │      │族路郵局;  │萬5元、2萬│(註:同104年 │
│    │      │⑵同年月3日 │5元、2萬5 │度偵第2947號之│
│    │      │、南投縣中寮│元、2萬5元│附表㈢編號21)│
│    │      │鄉內城村龍南│;        │              │
│    │      │路8之26號中 │⑵2萬5元、│              │
│    │      │寮鄉農會內城│2萬5元、2 │              │
│    │      │分部        │萬5元、2萬│              │
│    │      │            │5元、2萬5 │              │
│    │      │            │元、2萬5元│              │
│    │      │            │、2萬5元、│              │
│    │      │            │1萬5元    │              │
├──┼───┼──────┼─────┼───────┤
│ 2  │謝鴻榮│⑴103年12月3│⑴1萬9905 │華南銀行北蘆洲│
│    │      │日、南投縣南│元、2萬5元│分行帳戶008-18│
│    │      │投市中山街  │、9905元、│000000000000號│
│    │      │259號南投中 │2萬5元、1 │(人頭帳戶②)│
│    │      │山街郵局;  │萬5元、905│              │
│    │      │⑵103年12月4│元;      │              │
│    │      │日、南投縣南│⑵5005元;│              │
│    │      │投市彰南路2 │⑶2萬5元、│              │
│    │      │段360號全家 │1萬5元;  │              │
│    │      │超商南投永順│          │              │
│    │      │店台新銀行  │          │              │
│    │      │ATM;       │          │              │
│    │      │⑶103年12月 │          │              │
│    │      │4日、南投縣 │          │              │
│    │      │南投市彰南路│          │              │
│    │      │53號全家超商│          │              │
│    │      │南投仁和店台│          │              │
│    │      │新銀行ATM; │          │              │
├──┼───┼──────┼─────┼───────┤
│ 3  │謝鴻榮│⑴103年12月4│⑴1萬5元、│新光銀行新營分│
│    │      │日、南投縣南│2萬5元;  │行帳戶000-0000│
│    │      │投市彰南路2 │⑵1萬2000 │0000000000號(│
│    │      │段360號全家 │元、1萬   │人頭帳戶③)  │
│    │      │超商南投永順│8000元、  │              │
│    │      │店台新銀行  │3005元;  │              │
│    │      │ATM;       │⑶2萬5元、│              │
│    │      │⑵同日、南投│6005元    │              │
│    │      │縣南投市南陽│          │              │
│    │      │路476號統一 │          │              │
│    │      │超商樂天店中│          │              │
│    │      │國信託銀行  │          │              │
│    │      │ATM;       │          │              │
│    │      │⑶同日、南投│          │              │
│    │      │縣南投市張南│          │              │
│    │      │路53號全家超│          │              │
│    │      │商南投仁和店│          │              │
│    │      │台新銀行ATM │          │              │
├──┼───┼──────┼─────┼───────┤
│ 4  │謝鴻榮│103年12月7日│1萬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北│
│    │      │、南投縣南投│、1萬5000 │新莊分行帳戶82│
│    │      │市○○路00號│元、2萬   │0-000000000000│
│    │      │統一超商南豐│4000元    │號(人頭帳戶④│
│    │      │店中國信託  │          │)            │
│    │      │ATM         │          │              │
├──┼───┼──────┼─────┼───────┤
│ 5  │謝鴻榮│⑴103年12月 │⑴2萬5元、│臺北富邦銀行北│
│    │      │12日、南投縣│2萬5元、2 │投分行帳戶012-│
│    │      │南投市彰南路│萬5元、2萬│000000000000號│
│    │      │53號全家超商│5元、2萬5 │(人頭帳戶⑤)│
│    │      │南投仁和店台│元、2萬5元│              │
│    │      │新銀行ATM; │、1萬5元、│              │
│    │      │⑵103年12月 │、2萬5元;│              │
│    │      │13日、南投縣│⑵2萬5元;│              │
│    │      │南投市南陽路│⑶2萬5元、│              │
│    │      │476號統一超 │1萬8005元 │              │
│    │      │商樂天店中國│          │              │
│    │      │信託銀行ATM │          │              │
│    │      │⑶103年12月 │          │              │
│    │      │13日、南投縣│          │              │
│    │      │南投市彰南路│          │              │
│    │      │2段360號全家│          │              │
│    │      │超商南投永順│          │              │
│    │      │店台新銀行  │          │              │
│    │      │ATM         │          │              │
├──┼───┼──────┼─────┼───────┤
│ 6  │謝鴻榮│103年12月24 │2萬5元、1 │兆豐銀行嘉義分│
│    │      │日、南投縣南│萬9005元、│行帳戶000-0000│
│    │      │投市彰南路53│2萬5元、2 │0000000號(人 │
│    │      │號全家超商南│萬5元     │頭帳戶⑥)    │
│    │      │投仁和店台新│          │              │
│    │      │銀行ATM     │          │              │
├──┼───┼──────┼─────┼───────┤
│ 7  │謝鴻榮│⑴103年12月 │⑴6萬元、2│永康鹽行郵局帳│
│    │      │30日、南投縣│萬5000元;│戶000-00000000│
│    │      │南投市成功三│⑵1萬5000 │329524號(人頭│
│    │      │路136-1號南 │元        │帳戶⑦)      │
│    │      │投南崗郵局;│          │              │
│    │      │⑵103年12月 │          │              │
│    │      │31日、南投縣│          │              │
│    │      │南投市中山街│          │              │
│    │      │259號南投中 │          │              │
│    │      │山街郵局    │          │              │
├──┼───┼──────┼─────┼───────┤
│ 8  │謝鴻榮│⑴104年1月5 │⑴3萬15元 │華南銀行仁德分│
│    │      │日、南投縣南│;        │行帳戶000-0000│
│    │      │投市彰南路3 │⑵2萬5元、│00000000號(人│
│    │      │段53號全家超│2萬5元、2 │頭帳戶⑧)    │
│    │      │商南投仁和店│萬5元     │              │
│    │      │台新銀行ATM │          │              │
│    │      │;          │          │              │
│    │      │⑵同日、南投│          │              │
│    │      │縣南投市育樂│          │              │
│    │      │路99號全家超│          │              │
│    │      │商南投金袋店│          │              │
│    │      │台新銀行ATM │          │              │
├──┼───┼──────┼─────┼───────┤
│ 9  │謝鴻榮│104年1月9日 │2萬5元、2 │彰化銀行南新庄│
│    │      │、南投縣南投│萬5元、2萬│分行帳戶009-54│
│    │      │市○○路00號│5元;     │000000000000號│
│    │      │全家超商南投│          │(人頭帳戶⑨)│
│    │      │仁和店台新銀│          │              │
│    │      │行ATM       │          │              │
├──┼───┼──────┼─────┼───────┤
│ 10 │謝鴻榮│⑴104年1月19│⑴2萬5元、│彰化銀行新樹分│
│    │      │日、南投縣南│5005元;  │行帳戶000-0000│
│    │      │投市彰南路2 │⑵2萬5元;│0000000000號(│
│    │      │段360號全家 │⑶905元、 │人頭帳戶⑩)  │
│    │      │超商南投永順│5105元、2 │              │
│    │      │店台新銀行  │萬5元、   │              │
│    │      │ATM;       │9905元、2 │              │
│    │      │⑵同日、南投│萬5元、2萬│              │
│    │      │縣南投市彰南│5元、1萬  │              │
│    │      │路53號全家超│9005元、  │              │
│    │      │商南投仁和店│905元     │              │
│    │      │台新銀行ATM │          │              │
│    │      │;          │          │              │
│    │      │⑶同日、南投│          │              │
│    │      │縣南投市中山│          │              │
│    │      │街259號南投 │          │              │
│    │      │中山街郵局  │          │              │
├──┼───┼──────┼─────┼───────┤
│ 11 │謝鴻榮│⑴104年1月19│⑴2萬元、 │臺北富邦銀行土│
│    │      │日、南投縣名│2萬元、1萬│城分行帳戶012-│
│    │      │間鄉名松路2 │9900元、2 │000000000000號│
│    │      │段212號名間 │萬5元、2萬│(人頭帳戶⑪)│
│    │      │松嶺郵局;  │5元、1萬5 │              │
│    │      │⑵104年1月20│元;      │              │
│    │      │日、南投縣草│⑵2萬5元、│              │
│    │      │屯鎮博愛路  │2萬5元、1 │              │
│    │      │449、451號草│萬5元;   │              │
│    │      │屯大觀郵局;│⑶1萬1005 │              │
│    │      │⑶104年1月20│元        │              │
│    │      │日、南投縣南│          │              │
│    │      │投市彰南路2 │          │              │
│    │      │段360號全家 │          │              │
│    │      │超商南投永順│          │              │
│    │      │店台新銀行  │          │              │
│    │      │ATM         │          │              │
├──┼───┼──────┼─────┼───────┤
│ 12 │謝鴻榮│⑴104年1月21│⑴5萬元、2│合作金庫北大里│
│    │      │日、南投縣南│萬元;    │分行帳戶006-55│
│    │      │投市中山街  │⑵3萬元   │00000000000號 │
│    │      │259號南投中 │          │(人頭帳戶⑫)│
│    │      │山街郵局;  │          │              │
│    │      │⑵104年1月22│          │              │
│    │      │日、南投縣名│          │              │
│    │      │間鄉名松路2 │          │              │
│    │      │段212號名間 │          │              │
│    │      │松嶺郵局    │          │              │
└──┴───┴──────┴─────┴───────┘
附表四:扣案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持有人    │
├──┼───────┼─────┤
│ 1  │門號0000000000│白智宇    │
│    │號手機1支     │          │
│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謝鴻榮    │
│    │號手機1支     │          │
│    │              │          │
├──┼───────┼─────┤
│ 3  │門號0000000000│謝鴻榮    │
│    │號手機1支     │          │
│    │              │          │
├──┼───────┼─────┤
│ 4  │現金2萬9000元 │白智宇    │
│    │              │          │
├──┼───────┼─────┤
│ 5  │提領時穿著之衣│白智宇、謝│
│    │服            │鴻榮      │
│    │              │          │
├──┼───────┼─────┤
│ 6  │戶名為「徐宇宏│          │
│    │」之帳號048200│白智宇    │
│    │00000000號渣打│          │
│    │銀行存摺1本、 │          │
│    │交易明細表1張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