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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瑞鵬

      謝秀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

第430號、第431號、第432號、第433號、第434號、第435號、第

436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瑞鵬犯如附表編號三、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秀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瑞鵬與謝秀月係夫妻,在臺中市○○區○○路000 ○0○0號住處經營大仿食品行,販賣太陽餅等商品為業;黃盛煌、廖秀美亦係夫妻,與乾爹張華方三人在臺中市○○區○○路000 ○0○0號住處經營安陽商行,亦販賣太陽餅及雞腳凍等商品為業。雙方因比鄰從事經營相同種類商品之生意,乃相互檢舉、搶客,平日感情不睦。詎張瑞鵬、謝秀月竟各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及損害他人信用之犯意(二人就附表編號三部分有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一、三、四、六、

八、九所示之時間、地點,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一、三、

四、六、八、九「對話內容欄」所示之言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指摘黃盛煌、廖秀美並散布流言,足以損害黃盛煌、廖秀美之名譽及信用。張瑞鵬、謝秀月另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以附表編號二、五、七「對話內容欄」所示之言語,公然侮辱廖秀美、黃盛煌。

二、案經黃盛煌、廖秀美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告訴人黃盛煌、廖秀美係夫妻,其等就被告二人對自己、配偶所為妨害名譽之行為,自得以被害人或被害人之配偶身份提出告訴。至起訴書雖將張華方列為本案之告訴人,惟觀諸卷附告訴狀,均未將張華方列為被告二人被訴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犯行之告訴人(見101年度他字第1746號卷第1至2頁、101年度偵字第21667號卷第11至13頁、101年度偵字第22093 號卷第11至14頁),是起訴書就此顯有誤認,併此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瑞鵬、謝秀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盛煌、廖秀美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及證人張華方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告訴人黃盛煌、廖秀美提出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錄音譯文及錄音檔案可資佐證,而上開錄音檔案之內容,亦據檢察官於偵查中當庭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張瑞鵬、謝秀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瑞鵬、謝秀月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侮辱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又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為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亦包含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良窳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進言之,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如以一行為同時損害他人之信用及名譽,應予雙重評價,論以該二罪,故屬於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參照)。

(二)查被告張瑞鵬就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行,及被告謝秀月就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九所示之犯行,係以描述具體事實、散布流言(安陽商行販賣之產品存放時間極久甚且過期、僅有販賣有骨雞腳凍卻向客人謊稱販賣無骨雞腳凍、販賣之雞腳凍實際數量未達9 隻、以不正當方法換取ISO 認證)之方式,指摘告訴人二人經營之安陽商行產品品質不佳、欺騙顧客或經營方式不正,足以損害告訴人二人之一般性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是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至被告張瑞鵬就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犯行,及被告謝秀月就附表編號二、五所示之犯行,僅係在不特定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真沒品」、「黑店」、「同行的話能聽,狗大便能當飯吃」等語抽象謾罵,未指摘具體之事實或散布關於告訴人二人信用之不實流言,故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起訴書認被告張瑞鵬、謝秀月如附表編號三、六、九所示之犯行,係犯公然侮辱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起訴書就被告張瑞鵬、謝秀月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九所示之犯行,雖未論以妨害信用罪,惟此與已起訴之誹謗罪(含變更前之公然侮辱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本院於準備程序中業已告知被告二人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可能涉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

(四)被告張瑞鵬、謝秀月就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張瑞鵬就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行,及被告謝秀月就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九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六)被告張瑞鵬所犯上開二罪,及被告謝秀月所犯上開八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一)被告二人僅因與告訴人二人間因同業競爭關係產生嫌隙,而為上開公然侮辱、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行,損害告訴人二人之名譽及信用,行為實不足取;(二)被告張瑞鵬為國中畢業、被告謝秀月為高職畢業,其等目前經營食品行,育有兩名已成年之子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表示願與告訴人二人和解,但因雙方和解條件差異過大,迄今未能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二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09 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31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對話內容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一  │民國10│臺中市│謝秀月:有壹佰塊的                          │謝秀月犯妨害信用罪│
│    │0年9月│西屯區│廖秀美:好!                                │,處拘役貳拾日,如│
│    │18日下│中清路│謝秀月:有壹佰塊的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午6時 │176 之│廖秀美:好!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分  │1之7號│謝秀月:先生、先生,告訴你啦…              │                  │
│    │      │前    │廖秀美:好!我先跟你收錢?!                 │                  │
│    │      │      │謝秀月:先生、放很久了!你要小心啦!放很久、│                  │
│    │      │      │        不會騙你!那!放很久了、不會騙你啦!│                  │
│    │      │      │        騙你-我!他都沒有生意!放很久了、不 │                  │
│    │      │      │        會騙你的。                          │                  │
│    │      │      │顧客:這樣子哦!                            │                  │
│    │      │      │謝秀月:先生、他東西放很久了,你不要上當!我│                  │
│    │      │      │        不會騙你?趕快過去,我是做好心、我做│                  │
│    │      │      │        好心、我做功德給你,你去逢甲那裡,沒│                  │
│    │      │      │        關係。                              │                  │
│    │      │      │顧客:他東西放很久了?                      │                  │
│    │      │      │廖秀美:我拿啦!                            │                  │
│    │      │      │謝秀月:你去逢甲那裡,你要感謝我,你等一下會│                  │
│    │      │      │        感謝我,逢甲那邊,我不會騙你的。先生│                  │
│    │      │      │        、你趕快過去那裡,我不會騙你,她這樣│                  │
│    │      │      │        子亂講話,我跟你講哦!我要告他而已哦│                  │
│    │      │      │        !我跟你講那不是違法,她都跟人家講我│                  │
│    │      │      │         ?違法商店,不是違法商店,那不是、我│                  │
│    │      │      │        們中華民國那政府輔導的!不會騙你的!│                  │
│    │      │      │        觀光局輔導的!                      │                  │
│    │      │      │廖秀美:都一樣啦!                          │                  │
│    │      │      │顧客:這樣子!我不要買了!                  │                  │
│    │      │      │謝秀月:你去逢甲,我不會騙你的              │                  │
│    │      │      │廖秀美:來啦!                              │                  │
│    │      │      │謝秀月:我不會騙你                          │                  │
│    │      │      │顧客:不要吵了!                            │                  │
│    │      │      │謝秀月:你要感謝我,你等一下會感激我,我不會│                  │
│    │      │      │        騙你。你看我亂講話他給我錄我亂講話,│                  │
│    │      │      │        這一家專門來錄、給他錄音的,每次客人│                  │
│    │      │      │        來都會錄音,每個客人來都錄,我沒有沒│                  │
│    │      │      │        有亂講話哦!                        │                  │
│    │      │      │顧客:我不要買!                            │                  │
│    │      │      │廖秀美:我去拿啦!                          │                  │
│    │      │      │謝秀月:哦!跟你講我沒有亂講話!            │                  │
│    │      │      │廖秀美:他是故意這樣把顧客趕走。            │                  │
│    │      │      │謝秀月:沒有、沒有、我沒有亂講話!          │                  │
│    │      │      │廖秀美:你給他造孽了!感恩了!              │                  │
│    │      │      │謝秀月:自己也沒卡好                        │                  │
│    │      │      │廖秀美:給他感恩了!                        │                  │
│    │      │      │謝秀月:擱來阿!擱來阿!嘿!擱來阿!        │                  │
│    │      │      │廖秀美:有錄起來嗎?                        │                  │
│    │      │      │張華方:有阿!在這!                        │                  │
│    │      │      │廖秀美:你沒有按阿!                        │                  │
│    │      │      │張華方:有阿!                              │                  │
│    │      │      │謝秀月:擱來阿!沒關係、去告-呵、去告沒關係 │                  │
│    │      │      │        外面都沒關係!哦!外面都沒關係!去告│                  │
│    │      │      │        也沒關係了!快過來阿!過來阿!幹麻? │                  │
│    │      │      │        !快過來阿!看誰狠!                │                  │
├──┼───┼───┼──────────────────────┼─────────┤
│二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你看都沒人買,聞看看有沒有味道」、│謝秀月犯公然侮辱罪│
│    │月4日 │西屯區│         「真沒品!真沒品!」               │,處拘役拾伍日,如│
│    │中午12│中清路│(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28分│176 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7號│                                            │                  │
│    │      │前    │                                            │                  │
├──┼───┼───┼──────────────────────┼─────────┤
│三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他有骨的。                          │張瑞鵬共同犯妨害信│
│    │月5日 │西屯區│張瑞鵬:他有骨的,他在騙人的。              │用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下午11│中清路│廖秀美:有骨無骨都有,又不是他在賣。有,先生│,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12  │176 之│        ,你過來看,有沒有有你過來看。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分    │1之7號│                                            │。                │
│    │      │前    │                                            │謝秀月共同犯妨害信│
│    │      │      │                                            │用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四  │101年4│臺中市│黃盛煌:我們這個有國際認證的,好,謝謝你,祝│謝秀月犯妨害信用罪│
│    │月6日 │西屯區│        你旅途愉快。                        │,處拘役貳拾日,如│
│    │下午2 │中清路│謝秀月:用錢買,那個用錢買的。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16分│176 之│黃盛煌:你怎麼去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7號│謝秀月:台灣沒生意才賣到國外去的。          │                  │
│    │      │前    │                                            │                  │
├──┼───┼───┼──────────────────────┼─────────┤
│五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我沒騙你啦…沒黑白講…他把我告…你不│謝秀月犯公然侮辱罪│
│    │月9日 │西屯區│        要給我去隔壁喔…黑店啦…那沒黑白講的│,處拘役拾伍日,如│
│    │下午11│中清路│        啦…騙黑白買的…給我們騙…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12分│176 之│(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7號│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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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裡面有9隻,你要信嗎?你打開翻看看? │謝秀月犯妨害信用罪│
│    │月11日│西屯區│廖秀美:作自己的主人。                      │,處拘役貳拾日,如│
│    │下午4 │中清路│謝秀月:你放9隻,騙人家的。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13分│176 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8號│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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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1年4│臺中市│張瑞鵬:同行的話能聽,狗大便能當飯吃。      │張瑞鵬犯公然侮辱罪│
│    │月13日│西屯區│(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處拘役拾伍日,如│
│    │下午4 │中清路│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36分│176 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7號│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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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1年4│臺中市│黃盛煌:品質掛保證ISO國際認證。             │謝秀月犯妨害信用罪│
│    │月13日│西屯區│謝秀月:那個都辦得到,看要不要辦而已,辦就有│,處拘役貳拾日,如│
│    │下午4 │中清路│        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36分│176 之│顧客:大家和氣生財,和氣生財。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7號│謝秀月:花錢就有了,花錢就有了,花錢買啦,生│                  │
│    │      │前    │        意很好,不用作到外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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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一心豆干看有過期嗎?常賣過期的。    │謝秀月犯妨害信用罪│
│    │月19日│西屯區│顧客:好好。                                │,處拘役貳拾日,如│
│    │下午1 │中清路│(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時16分│176 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之7號│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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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