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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倫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倫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4 年2 月26日            │104 年2 月10日            │104 年3 月2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90 號        │年度偵字第15602 號        │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7 月23日            │104 年7 月3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29日            │104 年8 月17日            │104 年8 月24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1│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2│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2│
│            │701 號(與編號2 之罪刑,經│189 號(與編號1 之罪刑,經│472 號                    │
│            │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67號│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67號│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