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1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女 洪盈潔
- 被告
- 洪大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女,聲請人因多年未見過被告,且被告年紀已達62歲,終於想回來見見自己的小孩和孫子,也不希望遭羈押一事讓其孫子知道,請求網開一面,讓被告能夠出來和其親屬見面,聲請人之子女從出生以來均未見過外公即被告,都很期待能見到被告,請求准予撤銷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由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原案號:87年度訴字第785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修正前)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姦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4年8月24日起羈押在案。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當時有親吻被害人甲女(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及撫摸甲女之胸部,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姦之犯行,辯稱:當時甲女的衣服是甲女自己脫的,因為在車上空間太小不方便,甲女同意跟其去旅社,到旅社時,甲女就跑去搭火車了,伊沒有強迫甲女為性行為云云。惟查,被告如何對甲女為強姦犯行等情,已據甲女迭於警詢中(見偵卷第5-11頁)及本院訊問時(見本院87年度訴字第785號卷第13頁背面-14頁背面)指證在卷,並有臺灣省立南投醫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驗傷診斷書1份(見偵卷第16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即前往大陸地區,滯留不歸,經本院於87年間發布通緝後,迄於104年8月23日返回臺灣,於入境時遭警緝獲始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至為明確。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與本案羈押原因無關,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