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倫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倫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4 年2 月26日 │104 年2 月10日 │104 年3 月2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90 號 │年度偵字第15602 號 │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7 月23日 │104 年7 月3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29日 │104 年8 月17日 │104 年8 月24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1│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2│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2│ │ │701 號(與編號2 之罪刑,經│189 號(與編號1 之罪刑,經│472 號 │ │ │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67號│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67號│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