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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57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5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純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純敏與告訴人王陳瓊姿係鄰居關係,其對告訴人王陳瓊姿有所誤會,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後為下列之犯罪行為:

㈠自民國105年1月31日下午4時59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49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處前,以臺語對告訴人王陳瓊姿辱罵:「這個隔壁姓王的妖人查某、跟人家抽氣、隔壁姓王的查某妖人,她在抽人家的氣、這個妖人、妖女、妖人是亂人家,抽人家的氣、妖人查某、害到死、這個妖女這樣亂做、抽人家的氣已經害人8年了、妖人用這個抽氣害人、姓王的妖女、害我們家、不要跟人家抽氣、姓王的查某也不是查某、這個妖女已經害人家8年了、做人不要這樣害、姓王的妖女、暗中害人、害人家的家庭,抽人家的氣、破壞人家的家庭、破壞人家家裡的感情」等不堪入耳之粗鄙言語,損害告訴人王陳瓊姿之名譽。

㈡自105年3月6日下午6時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22分許止,在上開地點,以臺語對告訴人王陳瓊姿辱罵:「我父親被她害死、我父親被抽氣抽好幾年、再抽我們兩個人的氣,要讓我們死、不正查某這樣抽人家的氣、妳就這樣放妖術、貼妖術貼柱子、用妖術跟人家抽氣、我父親被妳害死、做人不用那麼沒良心、我父親被妳抽氣抽好幾年,氣都被抽掉了、用妖術在害人、禽獸、不要做那個禽獸的事情、良心被狗吃掉了」等不堪入耳之粗鄙言語,損害告訴人王陳瓊姿之名譽。

㈢自105年3月8日下午6時8分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34分許止,在上開地點,以臺語對告訴人王陳瓊姿辱罵:「你害我父親死啦、弄妖術弄死、妖術抽人家的氣、把我父親抽死、跟人家抽5年這樣慢慢抽、要我們兩個抽死、晚上半夜也跟人家偷抽、不正查某、隨時要把我們兩個弄到死、還貼妖術、把我父親害死、又要害我們兩個、把我們害死、用這種方式要把人家弄到死、害我父親死這是很嚴重、又放妖術要把我們害死、把我們兩個弄死」等不堪入耳之粗鄙言語,損害告訴人王陳瓊姿之名譽。

㈣自105年3月15日下午5時4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0分許止,在上開地點,以臺語對告訴人王陳瓊姿辱罵:「妖女又在唱歌要抽人家的氣、妖女很沒分寸、妖女做事情很沒天理、父親已經讓你抽讓你抽到死這樣、很夭壽、你沒天理唱歌慶祝我父親死亡還是怎樣、亂世間的倫理亂世間的道德你都不會懺悔、你抽人家的氣抽到死、你被附身啦、你妖女太粗魯、你沒道德沒倫理」等不堪入耳之粗鄙言語,損害告訴人王陳瓊姿之名譽。

㈤自105年4月15日中午12時19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22分許止,在上開地點,以臺語對告訴人王陳瓊姿辱罵:「我父親被你抽氣抽到死、你們唸香從初一抽氣抽到初六死、阿彌佗佛對你們感化讓你們不要這樣對人家抽氣抽到死、不要用妖術要害人家、不要用妖術讓人家抽氣、用妖術害人用抽氣把我家的父親抽到死」等不堪入耳之粗鄙言語,損害告訴人王陳瓊姿之名譽。

㈥因認被告劉純敏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王陳瓊姿告訴被告劉純敏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於106年1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57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