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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雨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雨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雨念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判2次) │├────────┼─────────────┼─────────────┤│ 犯 罪 日 期 │101.01.07 │101.01.04、101.01.09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703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396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393號 │101年度易字第123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06.19 │101.07.03 │├───┼────┼─────────────┼─────────────┤│ │法 院 │ │ ││確 定├────┤同上 │同上 ││ │案 號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1.07.23 │101.07.18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830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979 ││ │號(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40 │號(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40 ││ │日)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拘役12日 │拘役5日 │├────────┼─────────────┼─────────────┤│ 犯 罪 日 期 │101.06.12 │101.06.1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03│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03││年 度 及 案 號 │0號 │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61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61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10.24 │105.10.24 │├───┼────┼─────────────┼─────────────┤│ │法 院 │ │ ││確 定├────┤同上 │同上 ││ │案 號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5.11.21 │105.11.21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834│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834││ │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拘役 │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拘役 ││ │15日) │15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6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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