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仲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簡仲晨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巫品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