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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4945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雄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雄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宋俊雄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1年8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5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附表編號3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2所定執行刑2年6月與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所犯附表編號1至2之罪所宣告之刑,則均非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105年4月1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右家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22日至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              │104年9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年度速偵字第5016號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31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5日              │104年8月25日              │105年2月18日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314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5年3月17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年度執字第225 號(編號1 至│年度執字第225 號(編號1 至│年度執字第4945號(刑期107 │
│                │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年5 月25日至107 年8 月24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 年度執助字第114 號,羈│105 年度執助字第114 號,羈│                          │
│                │押104 年4 月23日至104 年6 │押104 年4 月23日至104 年6 │                          │
│                │月23日,刑期105 年1 月26日│月23日,刑期105 年1 月26日│                          │
│                │至107 年5 月24日)        │至107 年5 月24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4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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