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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長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長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長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21日       │     101年10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 103年度偵字第1348號    │ 102年度偵字第21861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799號 │  103年度易字第255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3月24日       │     104年12月1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799號 │  103年度易字第255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4月14日       │     105年1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執字第5782號     │105年度執字第3682號     │
│                │(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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