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銘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銘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銘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 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 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銘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執行卷宗 (下稱執行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7頁)。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1年8月、6年、7年7月、10月、1年6月、6年2月(2次)、6年5月、6年6月、5月、4月、6 月,附表編號10.及11.部分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至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附表編號10.及1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於105年8月15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 份附於執行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7頁)。受刑人亦於105年9月14日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臺中地檢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及11.所示案件原雖均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
9. 及12.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年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間某日 │104年4月間某日 │104年4月3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 │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事│案 號│230號 │230號 │23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決│ │230號 │230號 │23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1.編號1.至9.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 │ │ │2.編號1.至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刑 │ │ │ 期119年1月4日至127年6月3日)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10日 │104年5月17日 │104年9月30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 │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 │ │ │ │後├──────┼─────────┼─────────┼─────────┤ │事│ │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實│案 號│230號 │230號 │23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 │ │ │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決│ │230號 │230號 │23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1.編號1.至9.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 │ │ │2.編號1.至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刑 │ │ │ 期119年1月4日至127年6月3日) │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2月(2次│有期徒刑6年5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1月26日 │ │ │104年10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 │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 │ │ │ │後├──────┼─────────┼─────────┼─────────┤ │事│ │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實│案 號│230號 │230號 │23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 │ │ │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決│ │230號 │230號 │23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1.編號1.至9.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 │ │ │2.編號1.至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刑 │ │ │ 期119年1月4日至127年6月3日) │ │ │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000元折算1日 │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4日 │104年12月5日 │104年11月初某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第3981號、偵字第 │ │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30097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事│ │230號 │230號 │23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105年度訴字第203、│ │決│ │230號 │230號 │230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不得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1.編號10.至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2.編號10.至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 105年度執字第13075號(刑期127年12月4 │13076號(刑期127年 │ │ │ 日至128年8月3日) │6月4日至127年12月3│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