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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雅俐時瑋辰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4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金龍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330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31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龍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金龍(綽號「金龍」)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購毒者之聯絡工具,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其於民國105年3月20日上午7時2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辛建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海洛因事宜,相約在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某處碰面,由被告交付1錢之海洛因1包予辛建國,並向辛建國收取販毒價金新臺幣(下同)17,000元,而交易成功。

㈡於105年4月29日中午12時27分起至同日晚間7時1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辛建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相約在辛建國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2L27室住處附近之停車場碰面,由被告交付5錢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辛建國,並向辛建國收取販毒價金8,500元,而交易成功。

㈢於105年5月2日晚間9時34分起至同日晚間11時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辛建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海洛因事宜,相約在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四季百貨旁之統一便利超商碰面,由被告交付1錢之海洛因1包予辛建國,並向辛建國收取販毒價金17,000元,而交易成功。

㈣被告另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明」)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辛建國於105年5月12日上午7時26分起至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委由被告代為聯繫購買海洛因事宜,被告即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阿明」聯繫後,即駕車搭載辛建國前往臺南市某處與「阿明」碰面後,由「阿明」交付5錢之海洛因予辛建國,並向辛建國收取販毒價金75,000元,而交易成功,「阿明」則交付5,000元予黃金龍作為報酬。辛建國於返程途中,另在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另行交付6,000元予被告作為報酬。

㈤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辛建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3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紙、㈣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4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紙、㈤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5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紙、㈤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5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紙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辛建國於上開㈠、㈡、㈢所示之時間通話後,與辛建國在上開㈠、㈡、㈢所示之地點見面,及於上開㈣所示之時間,聯繫「阿明」,及駕車帶辛建國去臺南與「阿明」碰面洽談購買海洛因事宜之事實(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惟堅決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上開㈠部分,係我向辛建國購買海洛因,上開㈡、㈢部分,係我向辛建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上開㈣部分,我不是與「阿明」共同販賣海洛因與辛建國,我只是介紹辛建國向「阿明」購買海洛因,且到臺南與「阿明」見面後,辛建國說太貴,並沒有與「阿明」交易成功等語(見本院卷第86至88頁)。經查:

㈠按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陳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陳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645號判決參照),先予敘明。

㈡又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查本案所引用有關門號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聲監字第000615號通訊監察書核准監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係臺中地檢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聲監字第001025號通訊監察書核准監聽之情,有該通訊監察書及附表影本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5197號卷(下稱105他5197卷)第64至75頁〉,而附表一、二、三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業經臺中地檢署依前揭規定陳報本院,並經本院依前揭規定審查認可,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5年9月19日保三壹警刑字第1050006722號函暨職務報告、通訊監察書、指認筆錄、監察譯文、本院105年9月26日中院麟刑月105聲監可字第254、255、256號函在卷可查(見105他5197卷第54至79頁),復經本院調取該等卷宗核閱無訛,合先敘明。

㈢上開㈠、㈡、㈢部分:

⒈證人辛建國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固均陳述、證述,其與被告於上開㈠、㈢所示之時間通話後,與被告在上開㈠、㈢所示之地點見面,被告乃販賣海洛因與其,其與被告於上開㈡所示之時間通話後,與被告在上開㈡所示之地點見面,被告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其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4至6、12、13頁、本院卷第175至180頁)。而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其與辛建國於上開㈠、㈡、㈢所示之時間通話後,與辛建國在上開㈠、㈡、㈢所示之地點見面,惟辯稱:上開㈠部分,係我向辛建國購買海洛因,上開㈡、㈢部分,係我向辛建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辛建國是我的上手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93頁、本院卷第85至87頁)。可知,被告與辛建國均互指於上開㈠、㈡、㈢所示之時間通話後,與對方在上開㈠、㈡、㈢所示之地點見面時,係對方販賣毒品給自己,對方是自己上手。則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雙方何人為出賣人,何人為買受人,罪責迥然不同,深具利害關係,證人所證向何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又辛建國於105年3月間至105年5月間,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50號、第1014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47至6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0至159頁)在卷可查,且辛建國因於該案偵查中,指證本案被告有上開㈠、㈢、㈣販賣海洛因與其;上開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其之行為,而就其該案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據以獲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利益(見本院卷第53、54頁)。則為避免另案毒品被告圖邀減刑寬典而虛構毒品來源,故必須有補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與辛建國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以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錄音之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見本院卷第133至137頁)。而查:

⑴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於105年3月20日上午7時20分54秒許,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辛建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係被告表示要去辛建國所住之東海附近與辛建國見面,並表示其快到了(見本院卷第133頁),雙方並未有提及交易毒品之內容,亦無任何曖昧隱晦不明之暗語。又參之辛建國於105年3月間,亦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如前述,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與辛建國之通話內容,僅能佐證被告與辛建國於105年3月20日上午7時20分54秒許通話後有見面,然並無法據以認定見面後,究係被告或辛建國販賣海洛因與對方。是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不足以作為證人辛建國證述被告有上開㈠販賣海洛因與其之補強證據。

⑵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觀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辛建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於105年4月29日上午12時27分39秒許,被告向辛建國表示:「啊你說前幾天、前幾天那個」、「阿你現在有嗎?我拿錢來給你啊」、「我說那天那個啦」、「我拿錢給你啊」、「你那邊有嗎?你那邊有齁?」、「你回來那邊有嗎?」,經辛建國回以「有啊」,被告又表示:「有齁,這樣我回來再拿錢給你」,辛建國則詢以:「你要拿多少給我?」,被告再表示:「就你那天丟的那些啊,要拿多少」,辛建國則稱:「我怕你要很多給我,改天我沒辦法還你」,被告回以:「沒啦,就像那天這樣就好了,就這樣啦」,經被告、辛建國相互確認後,辛建國又向被告表示:「我跟你說,最近市內大地震,...」,被告問:「大什麼地震?」,辛建國回以:「那個都瘋狂漲,有沒有?」,被告則表示:「哪有啊?沒有啦」,辛建國又稱:「有啦,瘋狂漲」,被告再表示:「就沒有咩,不是那個問題,我就不是因為那個問題,你聽懂嗎?」,辛建國則稱:「沒有啦,我是說我了解啦,我這邊都漲得..」,之後辛建國表示其等一下坐車到臺中,被告又問:「你有放在身上嗎?」,辛建國回以:「齁,等一下見面再說啦,好嗎」,被告再問:「沒有啦我問你有沒有放在身上,等一下我在臺中跟你拿就好。有嗎?」,辛建國乃稱:「齁,你問這個要幹嘛啦,反正我等一下就應付你啦,別再說了啦」等語。之後於同日下午3時36分49秒許通話時,被告與辛建國約定同日下午4時6分許在臺中車站見面,被告請辛建國到臺中車站時打給其。嗣於同日下午4時3分45秒許,辛建國撥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表示其在路上,要辛建國等其一下。之後,於同日晚間6時6分17秒許,辛建國打電話給被告解釋其電話無法通話之原因,並表示其回來了,被告乃詢問:「那我說的事情呢?」,辛建國回稱:「你說的事情,就照說照走啊」,被告又問:「照走?我等一下到那邊又沒有,你把我莊孝維我不就?像呆子?我等一下去你那邊你又不接我電話怎麼辦?」,經辛建國再解釋是電話沒電,被告則表示:「好,你那等我,好」。之後於同日晚間7時4分29秒許,被告打電話給辛建國表示到了(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

②證人辛建國於偵查中固證稱:「金龍是跟我講我知道的話,拿錢來給我就是他要拿毒品來賣我,他不可能在電話中說要拿毒品賣我,這是我跟金龍聽得懂的語言。」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1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金龍自己約我,之前黃金龍就一直說要拿錢給我,其實是叫我要不要買毒品,因為黃金龍不可能說要拿毒品賣我,電話上黃金龍都這樣子講,中間我有問,因為我還有毒品,黃金龍又一直推銷我,我就說你要拿多少來,如果你拿太多來的時候我根本就吃不完,那個意思,到最後有再碰頭,有跟黃金龍拿了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78頁),然被告則辯稱:通話中我說「我拿錢來給你」,是我要拿錢向辛建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4千元及還辛建國9千元,因為我之前欠辛建國9千元,故我當天交付1萬3千元給辛建國,辛建國交付我1錢的甲基安非他命,通話中我說「你那邊有嗎?」,是詢問辛建國那邊有甲基安非他命嗎,辛建國稱「我怕你要很多給我,改天我沒辦法還你」,是他怕我拿錢給他,超過那些毒品的錢,怕改天還要補毒品給我,怕麻煩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而依上開被告向辛建國表示「我拿錢來給你」,又詢問辛建國「你那邊有嗎?」,辛建國表示「有啊」之後,乃詢問被告「你要拿多少給我?」,經被告稱「就你那天丟的那些啊」之通話內容,衡以一般表示要拿錢給對方者,通常係要向對方買東西,而常由出賣人詢問買受人要購買之數量為何之情,被告與辛建國上開通話內容應係被告要向辛建國購買毒品較為可能。至證人辛建國雖證稱:被告所說的錢是一種代號,錢是指毒品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178頁)。然證人辛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其知道其與被告之通話看起來變成其在販賣毒品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參之證人辛建國與被告之該次通話中,被告問:「你有放在身上嗎?」,辛建國回以:「齁,等一下見面再說啦,好嗎」,被告再問:「沒有啦我問你有沒有放在身上,等一下我在臺中跟你拿就好。有嗎?」,辛建國乃稱:「齁,你問這個要幹嘛啦,反正我等一下就應付你啦,別再說了啦」等語之情(見本院卷第134頁),顯見,證人辛建國明知在電話中談論毒品交易之風險,而希望被告見面再說,不要在電話中說,則證人辛建國當時豈會任由被告故意在電話中說反話,自己並配合應答,而配合讓被告以說反話之方式避開危險,反讓自己陷於危險之中,實屬有疑。再者,證人辛建國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我在通話中所說「最近市內大地震」,意思是警察最近可能抓得很緊,可能沒有東西可以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而衡以常情,買受人通常都希望所購買之物品物美價廉,出賣人多係希望抬高售價以獲得更高之利潤,則倘係證人辛建國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怎會向被告表示「最近市內大地震」、「那個都瘋狂漲」、「我這邊都漲得」,而暗示毒品更加取得不易,價格瘋狂上漲,如此豈不是讓被告有理由因之抬高毒品售價,是證人辛建國證述上開通話係其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顯非合理。是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不足以作為證人辛建國證述被告有上開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其之補強證據。

⑶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觀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被告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辛建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於105年5月2日晚間9時34分10秒許該通通話中,被告向辛建國表示:「嘿啊,那天那個啊,有沒有辦法?」、「那天啦,那天那個啊,你有沒有辦法?現在」,經辛建國回以「現在喔?你...我...你要幾支?」,被告回以:「同款咩,就那天跟你說的那些啊」、「那天跟你說的那些啊,那天我跟你說的那些,有沒有」,辛建國則問:「單操...我知道啊,要單操嗎」,被告又問:「嘿啊,你有沒有辦法?」,辛建國答以:「好啦我等下來...跟人家..那個...你過來啦,過來啦,嘿啊」,被告再問:「你有沒有辦法?有辦法我就過去」,辛建國又答「有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36、137頁)。

②證人辛建國於偵查中固證稱:「〈……你問金龍說要幾支,是什麼意思?〉我問他要拿多少毒品給我,每次金龍都會問我要多少毒品,他都推銷給我。」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12、13頁);於本審理時證稱:「單操」是「1」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然被告則辯稱:辛建國問我「你要幾支?」,是問我要多少毒品,我知道毒品種類是甲基安非他命,因為我回答是「同款」,105年4月29日我向辛建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那次見面就有講到之後還要再買,我說那批甲基安非他命不錯,所以講說還要再拿,通話中所說「同款咩,就那天跟你說的那些啊」,就是我於105年4月29日向辛建國表示要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意思。「單操」是喊拳的術語,「單操」就是指「1」的意思,故辛建國問我「要單操嗎」,我就知道是1錢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而查,「單操」為划拳口訣「1」之意思(見本院卷第126頁)。可見,在電話中,被告詢問證人辛建國「那天那個啊,你有沒有辦法?現在」後,證人辛建國則問被告「現在喔?...你要幾支?」、「要單操嗎」,係由被告詢問證人辛建國現在有沒有辦法後,證人辛建國乃詢問被告要的數量。而衡以一般買賣常情,多係由出賣人詢問買受人要購買之數量為何,是上開通話內容應係被告要向證人辛建國購買毒品較為可能。是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不足以作為證人辛建國證述被告有上開㈢販賣海洛因與其之補強證據。

⒊基上,參諸被告與證人辛建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不足以作為證人辛建國證述被告有上開㈠、㈢販賣海洛因;上開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其之補強證據,自難僅以得因供出上手而得就自己販賣毒品案件據以減刑之辛建國之證述,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即難認被告有上開㈠、㈢販賣海洛因;上開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辛建國之犯行。

㈣上開㈣部分:

⒈證人辛建國於偵查中證稱:105年5月12日,我要向被告買毒品,被告要幫我聯絡一個人,但我不知道是誰,被告開車載我去臺南,之後在路邊對方的車內交易,被告帶我過去坐上對方的車,我拿75,000元給對方,對方拿5錢的海洛因給我,講1、2句話後我就下車了,我回到被告的車上後,拿6千元給被告,被告說對方有拿5千元給他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1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跟被告說我要買1兩的東西,被告於105年5月12日有帶我去找「阿明」買海洛因,是先去與「阿明」吃飯認識,之後才去餐廳對面河堤旁路邊車內交易海洛因,被告帶我去臺南之前和「阿明」說什麼我不知道,要買多少海洛因、多少錢,是我到臺南與「阿明」見面後才談的,我交付75,000元給「阿明」,「阿明」交5錢的海洛因給我,有交易成功,當時我和被告、「阿明」3個人在車內,交易完後,我回到被告車上有拿6千元給被告,「阿明」又再叫被告去其車上,之後被告回到車上有告訴我,「阿明」亦有拿5千元給其,我購買的海洛因是部分自己要施用、部分要販賣,被告知道我有在施用海洛因及販賣海洛因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180、181、186、187、191、192、193頁)。而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陳稱:辛建國叫我幫其介紹藥頭,我有介紹辛建國購買海洛因之管道即「阿明」給辛建國認識,我之前有問「阿明」有無海洛因,「阿明」表示有,我於105年5月12日帶辛建國去找「阿明」吃飯,辛建國問「阿明」海洛因1兩多少錢,「阿明」表示1兩18萬元,辛建國表示太貴了,就沒有買,辛建國、「阿明」都沒有拿錢給我或給我任何好處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45、92頁、本院卷第88、87、192、193頁);於本院審理時復陳稱:辛建國叫我幫他問購買海洛因的管道,我之前問辛建國要買多少,辛建國說要買1兩的海洛因,譯文裡面亦有此部分,而辛建國並沒有說要出多少錢,我知道辛建國本來就在賣海洛因,我認為辛建國當時要買1兩的海洛因來販賣,辛建國亦有施用海洛因,出發前我聯絡「阿明」有無在臺南,但沒有問1兩海洛因多少錢,不可能在電話中講那個,是到臺南後,在吃飯的地方,辛建國問的,「阿明」說18萬,辛建國才覺得太貴說他沒辦法接受等語(見本院卷第88、203、204、205頁)。

⒉而查:

⑴證人辛建國固證稱其於105年5月12日有以75,000元向「阿明」購買5錢的海洛因,交易成功,且其有拿6千元給被告,「阿明」亦有拿5千元給被告等語,然此為被告所否認。查證人辛建國原係向被告表示要買1兩的海洛因,業經證人辛建國證述明確,核與被告之陳述相符,則證人辛建國上開陳稱其係以75,000元向「阿明」購買海洛因5錢,所證稱其向「阿明」購買海洛因之數量何以與其當初向被告所陳係要購買海洛因1兩之數量不同,即非無疑。

⑵而證人辛建國於偵查中另證稱:被告於105年5月22日、23日介紹我購買海洛因,我另問被告甲基安非他命也有嗎,當時被告已在高雄,我自行前往高雄後,被告開車載我從高雄前往屏東某汽車旅館購買海洛因,我試用海洛因後覺得品質不好,就沒有購買,我問被告那邊有無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要我買半公斤或1公斤的量,我說不需要麼多,所以後來就沒交易,到屏東的汽車旅館後,亦無提到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的事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13頁)。核之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辛建國於105年5月22日、23日叫我幫他聯絡購買海洛因,辛建國自己搭車到高雄,我載辛建國到屏東的汽車旅館,我朋友有拿海洛因給辛建國看,辛建國拿起來按一下,結果海洛因軟軟的,辛建國說這個有加工過,他不要,辛建國並沒有試用,後來我就載辛建國去搭車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45頁)。可見,被告於105年5月22日、23日另有介紹辛建國前往屏東要購買海洛因,惟該次辛建國覺得品質不佳而無購買。

⑶又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你跟辛建國有無仇怨或糾紛?〉他之前兩次叫我幫他聯絡上手,結果每次都把我裝肖維,有一次在東海商圈的7-11那邊,在我的車上,我有打他」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45頁),復又陳稱:我於105年6月間,有在車上打辛建國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93頁)。經證人辛建國於偵查中證稱:「〈今年(按105年)6月份,黃金龍有無在車上打你?〉我們有在車上,是在黃金龍的車上,有講到話,但沒發生什麼爭執,我也沒因為那次的事情記恨在心,那次有起爭執,但不是那次我壞恨在心咬他的。」、「〈那次在車上,黃金龍到底有無打你?〉我們兩個有拉扯。」、「〈因為什麼事情發生爭執並拉扯?〉就是毒品的案件,就是上次去臺南的事情,是黃金龍自己亂想,他說他沒得到什麼利益。」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92頁)。而被告於偵查中則稱:「〈6月份為何在車上跟辛建國爭吵並發生拉扯?〉有一次去臺南,跟一次去屏東,都是辛建國主動找我要我幫他找藥頭,結果兩次他都跟我裝肖維,都沒跟藥頭買毒品,結果那天我跟一個少年開車去載辛建國,辛建國上車後我就打他,……」、「〈你帶辛建國去臺南跟去屏東都是辛建國要找別人購買毒品,沒交易成功,關你什麼事?〉很像我每次都義務幫他聯絡,都是我載他的,他都給我朋友裝肖維,我才打他」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93頁)。參之證人張銘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被告,不認識辛建國,但有見過辛建國1次,於105年間,當時被告請我一起去找辛建國,但沒有說原因,我開車載被告去東海找辛建國,被告坐在駕駛座後面,辛建國上車坐後面,當時車子在行駛中,被告與辛建國有爭執,但我沒有注意聽,因為我不認識辛建國,我從後照鏡有看到被告與辛建國有打架,有互相扭打,我說不要打了,好好講就好,我開車隨便亂繞,他們在車上半小時以上,他們吵完後我就載辛建國回去,事後被告沒有跟我提到他們在吵什麼,我不知道之後二人是否有和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96至199頁)。足見,被告與證人辛建國於105年6月間確實有爭執、吵架,而有嫌隙。又質之證人辛建國上開於偵查中所陳稱:「〈因為什麼事情發生爭執並拉扯?〉就是毒品的案件,就是上次去臺南的事情,是黃金龍自己亂想,他說他沒得到什麼利益。」等語(見105他5197卷第9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5年5月12日介紹我去臺南購買海洛因,被告在車上抱怨他划不來,說這麼少的錢以後不要,我不曉得為何被告之後又介紹我去屏東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94頁)。則倘如證人辛建國所陳:105年5月12日,其與「阿明」交易海洛因成功後,其回到被告的車上,有拿6千元給被告,被告說「阿明」有拿5千元給他等語為真。則被告何以事後會就該次去臺南的事情自己亂想說他沒得到什麼利益,而於105年6月間與辛建國發生爭執並拉扯,且被告倘係就去臺南該次就辛建國所給付之報酬不滿意,則被告既已知辛建國會給付之報酬數額,其並不滿意,何以旋於105年5月22日、23日會再介紹辛建國前往屏東購買海洛因。是證人辛建國前開陳稱臺南該次有交易成功,且其及「阿明」均有給付報酬給被告等語,實屬有疑。是由證人辛建國上開於偵查中所陳:去臺南該次,被告說他沒得到什麼利益之情形,堪認被告所辯稱:辛建國於105年5月12日去臺南與「阿明」並無交易成功,之後於105年5月22日、23日去屏東該次交易亦無成功,因我都幫辛建國聯絡,且開車搭載辛建國,故於105年6月間,我因生氣而打辛建國等語,較為可信。

⑷而依證人辛建國所陳稱:要買多少海洛因、多少錢,是我到臺南與「阿明」見面後才談的等語。可見,辛建國與「阿明」見面之前,確實不知「阿明」販賣海洛因之價格。參之證人辛建國及被告所陳,被告於105年5月22日、23日另有介紹並陪同辛建國前往屏東購買海洛因,該次亦無交易成功。足徵,被告介紹辛建國向他人購買毒品,並非一定要事前談妥交易條件始行前往。況我國就販賣海洛因行為之查緝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刑,且販賣海洛因係違法行為,不可公然為之,是購毒者與販毒者約妥交易地點後,就交易毒品之細節,於現場再當面交涉,並無違常情,則以辛建國於105年5月12日前往臺南欲向「阿明」購買之海洛因數量達1兩,數量非少、價值非微,現場交涉結果未能達成合致而未交易成功,並非不可能。則被告辯稱:出發前我聯絡「阿明」有無在臺南,並沒有問1兩海洛因多少錢,不可能在電話中講那個,是到臺南後,在吃飯的地方,辛建國問的,「阿明」說18萬,辛建國才覺得太貴說他沒辦法接受等語,而未交易成功,並非全然不可信。

⑸基上,證人辛建國上開證述其向「阿明」以75,000元購買海洛因5錢,交易成功後,其有拿6千元給被告,且「阿明」有拿5千元給被告等語之證述,均為被告所否認,且復有上開可疑之處,又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實難憑信。

⒊再者,依證人辛建國所陳稱:要買多少海洛因、多少錢,是我到臺南與「阿明」見面後才談的等語。則倘被告係與「阿明」共同販賣海洛因或幫助「阿明」販賣海洛因與證人辛建國,則被告與證人辛建國前往臺南前,被告何以未先問明證人辛建國欲購買海洛因之金額、價格,而係由證人辛建國到臺南與「阿明」見面後才談,足認被告係介紹證人辛建國向「阿明」購買海洛因,並非與「阿明」共同販賣海洛因或幫助「阿明」販賣海洛因與證人辛建國,應堪認定。從而,被告並非與「阿明」共同販賣海洛因未遂,或幫助「阿明」販賣海洛因未遂。

⒋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實行犯罪之決意,客觀上並有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尚未發生犯罪之結果者而言。若僅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以前之準備行動,則屬預備行為。而按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1)、(2)販賣罪之著手,至於(3)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11月06日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而依證人辛建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購買的海洛因是部分自己要施用、部分要販賣,被告知道我有在施用海洛因及販賣海洛因等語,核之被告亦陳稱:我認為辛建國當時要購買1兩的海洛因來販賣,辛建國亦有要施用海洛因等語。可知,被告知悉證人辛建國欲購買海洛因1兩之用途包含販賣。惟證人辛建國上開證述其向「阿明」以75,000元購買海洛因5錢交易成功,實難憑信,已詳如前述,則依被告所辯,證人辛建國因認為海洛因1兩18萬元太貴而沒有購買,故無交易成功。則證人辛建國就其是否購買海洛因,尚在與上手「阿明」洽談之過程中,即已破局而未成立,縱證人辛建國該次購買海洛因之目的係有要販賣之意思,然證人辛建國當時尚無要販賣之對象,僅係要先自行買入海洛因,而於購買之過程中,即因未能與上手達成合致而交易破局,則證人辛建國是否確能取得海洛因以供其自行販賣,尚屬未定,此與販毒者已販入毒品後,著手與特定購毒者接洽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或販毒者雖未販入毒品,惟已確定有毒品來源,復著手與特定購毒者接洽聯繫販賣毒品事宜之販賣毒品未遂情形有別,是辛建國前往臺南與上手「阿明」接洽購買海洛因事宜之行為,僅係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以前之準備行動,應屬預備行為。而販賣毒品行為並無處罰預備行為。又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證人辛建國此部分之行為既屬販賣毒品之預備行為而未構成犯罪,被告僅係以幫助之意思介紹證人辛建國向「阿明」購買海洛因,則證人辛建國此部分之行為既尚屬販賣毒品之預備行為而未構成犯罪,從而,被告亦不構成犯罪。

⒌綜上,被告係介紹證人辛建國向「阿明」購買海洛因,並非與「阿明」共同販賣海洛因或幫助「阿明」販賣海洛因與證人辛建國,從而,被告並非與「阿明」共同販賣海洛因未遂,或幫助「阿明」販賣海洛因未遂。而證人辛建國當時尚無要販賣之對象,僅係要先自行買入海洛因,而於購買之過程中,即因未能與上手「阿明」達成合致而交易破局,證人辛建國此部分之行為屬販賣毒品之預備行為而未構成犯罪,從而,被告亦不構成犯罪。

五、查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㈠至㈢相同(見本院卷第72、73頁),屬同一案件,自屬審判範圍,雖該起訴部分應為無罪諭知,然仍不為退併辦之處理,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監察電話:0000000000                                                                │
├─┬─────┬───┬─┬───┬─────┬──────────────┬───┤
│編│時間      │對象A│出│對象B │電話號碼  │內容                        │基地臺│
│號│          │      │入│      │          │                            │地址  │
├─┼─────┼───┼─┼───┼─────┼──────────────┼───┤
│1 │開始時間  │A    │入│B    │0000000000│A:嘿                      │      │
│  │2016/03/20│(辛建│  │(黃金│          │B:有接嘸?                │      │
│  │07:20:54│國)  │  │龍)  │          │A:沒啦,那支、那支、那支打│      │
│  │結束時間  │      │  │      │          │    去不會通了,喂          │      │
│  │2016/03/20│      │  │      │          │B:嘿                      │      │
│  │07:22:05│      │  │      │          │A:一支不會通,一支打去是我│      │
│  │(105年3月│      │  │      │          │    們公司裡面師傅的        │      │
│  │20日7時20 │      │  │      │          │B:你現在在哪?東海喔?    │      │
│  │分54秒至7 │      │  │      │          │A:嘿啊                    │      │
│  │時22分5秒 │      │  │      │          │B:啊?                    │      │
│  │)        │      │  │      │          │A:嘿啦                    │      │
│  │          │      │  │      │          │B:你在東海喔              │      │
│  │          │      │  │      │          │A:嘿啦                    │      │
│  │          │      │  │      │          │B:喔,我馬上到你那邊,你現│      │
│  │          │      │  │      │          │    在可以出來了,快到了    │      │
│  │          │      │  │      │          │A:嗯                      │      │
│  │          │      │  │      │          │B:齁                      │      │
│  │          │      │  │      │          │A:嗯                      │      │
│  │          │      │  │      │          │B:同款那啦、同款那啦      │      │
│  │          │      │  │      │          │    (當庭勘驗語音應意指相同│      │
│  │          │      │  │      │          │    地方)                  │      │
│  │          │      │  │      │          │A:嗯                      │      │
│  │          │      │  │      │          │B:齁                      │      │
│  │          │      │  │      │          │A:嗯                      │      │
│  │          │      │  │      │          │B:快到了喔,你可以出來了,│      │
│  │          │      │  │      │          │    你別在那邊「淺」了喔    │      │
│  │          │      │  │      │          │    (當庭勘驗語音應意指別在│      │
│  │          │      │  │      │          │    那邊拖)                │      │
│  │          │      │  │      │          │A:嗯                      │      │
│  │          │      │  │      │          │B:我快到了喔,已經到了喔,│      │
│  │          │      │  │      │          │    再二腳步就到了喔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      │          │B:齁,現在在榮總了        │      │
├─┴─────┴───┴─┴───┴─────┴──────────────┴───┤
│此部分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33頁                                                     │
└──────────────────────────────────────────┘
附表二:
┌──────────────────────────────────────────┐
│監察電話:0000000000                                                                │
├─┬─────┬───┬─┬───┬─────┬──────────────┬───┤
│編│時間      │對象A│出│對象B │電話號碼  │內容                        │基地臺│
│號│          │      │入│      │          │                            │地址  │
├─┼─────┼───┼─┼───┼─────┼──────────────┼───┤
│1 │開始時間  │A    │出│B    │0000000000│A:喂                      │雲林縣│
│  │2016/04/29│(辛建│  │(黃金│          │B:嘿                      │斗六市│
│  │12:27:39│國)  │  │龍)  │          │A:嘿                      │西平路│
│  │結束時間  │      │  │      │          │B:你到臺中了沒?          │80號15│
│  │2016/04/29│      │  │      │          │A:沒啦,我現在到斗六而已,│樓頂  │
│  │12:31:35│      │  │      │          │    剛要去報到而已          │      │
│  │(105年4月│      │  │      │          │B:啊你說前幾天、前幾天那個│      │
│  │29日12時27│      │  │      │          │A:嘿,怎樣                │      │
│  │分39秒至12│      │  │      │          │B:阿你現在有嗎?我拿錢來給│      │
│  │時31分35秒│      │  │      │          │    你啊                    │      │
│  │)        │      │  │      │          │A:你...你說慢一點,...(不│      │
│  │          │      │  │      │          │    清楚語意)              │      │
│  │          │      │  │      │          │B:我說那天那個啦          │      │
│  │          │      │  │      │          │A:嘿,怎樣                │      │
│  │          │      │  │      │          │B:我拿錢給你啊            │      │
│  │          │      │  │      │          │A:你,阿我就等下啊,不然你│      │
│  │          │      │  │      │          │    在那...                 │      │
│  │          │      │  │      │          │B:你那邊有嗎?你那邊有齁?│      │
│  │          │      │  │      │          │A:啥?                    │      │
│  │          │      │  │      │          │B:你回來那邊有嗎?        │      │
│  │          │      │  │      │          │A:有啊                    │      │
│  │          │      │  │      │          │B:有齁,這樣我回來再拿錢給│      │
│  │          │      │  │      │          │    你                      │      │
│  │          │      │  │      │          │A:你要拿多少給我?喂      │      │
│  │          │      │  │      │          │B:就你那天丟的那些啊,要拿│      │
│  │          │      │  │      │          │    多少                    │      │
│  │          │      │  │      │          │A:沒有,我怕你要很多給我,│      │
│  │          │      │  │      │          │    改天我沒辦法還你        │      │
│  │          │      │  │      │          │B:我知道啦,沒啦,就像那天│      │
│  │          │      │  │      │          │    這樣就好了,就這樣啦    │      │
│  │          │      │  │      │          │A:還是要問你一下啊        │      │
│  │          │      │  │      │          │B:什麼                    │      │
│  │          │      │  │      │          │A:我還是要問一下啦,不然我│      │
│  │          │      │  │      │          │    怎麼會知道              │      │
│  │          │      │  │      │          │B:沒啦,你說你那邊就有了,│      │
│  │          │      │  │      │          │    你還要問一下?          │      │
│  │          │      │  │      │          │A: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我還是│      │
│  │          │      │  │      │          │    要問你一下啦            │      │
│  │          │      │  │      │          │B:喔問我一下喔,你那邊有就│      │
│  │          │      │  │      │          │    好,沒關係,我就拿那些、│      │
│  │          │      │  │      │          │    那天那些的錢還你就好了,│      │
│  │          │      │  │      │          │    嘿啊                    │      │
│  │          │      │  │      │          │A:嘿啊,但是我不知道啊,但│      │
│  │          │      │  │      │          │    是我不知道,之前我沒問你│      │
│  │          │      │  │      │          │    ,你說了,我知道了      │      │
│  │          │      │  │      │          │B:這樣那些就可以了,那些就│      │
│  │          │      │  │      │          │    可以了,就可以了,因為我│      │
│  │          │      │  │      │          │    後面還要另外、另外那個,│      │
│  │          │      │  │      │          │    先幾千啊,先            │      │
│  │          │      │  │      │          │A:我不瞭解啊,你說可以就可│      │
│  │          │      │  │      │          │    以啊                    │      │
│  │          │      │  │      │          │B:沒有啦他是說先渡過這樣啦│      │
│  │          │      │  │      │          │    ,我,你拿這個我不合啦,│      │
│  │          │      │  │      │          │    暫時先度一下這樣而已啦  │      │
│  │          │      │  │      │          │A:我跟你說,最近市內大地震│      │
│  │          │      │  │      │          │    ,...(聽不清楚)       │      │
│  │          │      │  │      │          │B:大什麼地震?            │      │
│  │          │      │  │      │          │A:那個都瘋狂漲,有沒有?  │      │
│  │          │      │  │      │          │B:哪有啊?沒有啦          │      │
│  │          │      │  │      │          │A:有啦,瘋狂漲            │      │
│  │          │      │  │      │          │B:就沒有咩,不是那個問題,│      │
│  │          │      │  │      │          │    我就不是因為那個問題,  │      │
│  │          │      │  │      │          │    你聽懂嗎?              │      │
│  │          │      │  │      │          │A:沒有啦,我是說我了解啦,│      │
│  │          │      │  │      │          │    我這邊都漲得..(02:52  │      │
│  │          │      │  │      │          │    -03:01,聽不清全文), │      │
│  │          │      │  │      │          │    這樣我是要做啥?我不要了│      │
│  │          │      │  │      │          │B:你幾點會回來            │      │
│  │          │      │  │      │          │A:蛤?                    │      │
│  │          │      │  │      │          │B:你幾點會回來            │      │
│  │          │      │  │      │          │A:我喔,等一下馬上就回頭了│      │
│  │          │      │  │      │          │B:馬上回頭,你要坐車坐到哪│      │
│  │          │      │  │      │          │    ?                      │      │
│  │          │      │  │      │          │A:坐車坐到臺中啊,不然要坐│      │
│  │          │      │  │      │          │    到哪                    │      │
│  │          │      │  │      │          │B:坐到車站喔              │      │
│  │          │      │  │      │          │A:嘿啊                    │      │
│  │          │      │  │      │          │B:你騎機車來,機車放那喔  │      │
│  │          │      │  │      │          │A:嘿啊                    │      │
│  │          │      │  │      │          │B:你在車站那你就,你有放在│      │
│  │          │      │  │      │          │    身上嗎?                │      │
│  │          │      │  │      │          │A:齁,等一下見面再說啦,好│      │
│  │          │      │  │      │          │    嗎                      │      │
│  │          │      │  │      │          │B:沒有啦我問你有沒有放在身│      │
│  │          │      │  │      │          │    上,等一下我在臺中跟你拿│      │
│  │          │      │  │      │          │    就好。有嗎?            │      │
│  │          │      │  │      │          │A:齁,你問這個要幹嘛啦,反│      │
│  │          │      │  │      │          │    正我等一下就應付你啦,別│      │
│  │          │      │  │      │          │    再說了啦                │      │
│  │          │      │  │      │          │B:好啦好啦                │      │
├─┼─────┼───┼─┼───┼─────┼──────────────┼───┤
│2 │開始時間  │A    │出│B    │0000000000│B:喂,喂                  │彰化縣│
│  │2016/04/29│(辛建│  │(黃金│          │A:喂                      │彰化市│
│  │15:36:49│國)  │  │龍)  │          │B:到哪裡了                │崙美路│
│  │結束時間  │      │  │      │          │A:這裡喔?我看一下,等一下│142號 │
│  │2016/04/29│      │  │      │          │    喔,不然我等一下再告訴你│      │
│  │15:38:14│      │  │      │          │    ,我看一下,等一下再告訴│      │
│  │(105年4月│      │  │      │          │    你                      │      │
│  │29日15時36│      │  │      │          │B:什麼?                  │      │
│  │分49秒至15│      │  │      │          │A:我看一下那個...(聽不清 │      │
│  │時38分14秒│      │  │      │          │    楚)再告訴你            │      │
│  │)        │      │  │      │          │B:你差不多多久會到咩      │      │
│  │          │      │  │      │          │A:我看一下牌子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A:4點06                   │      │
│  │          │      │  │      │          │B:4點06,那4點06我在車站等│      │
│  │          │      │  │      │          │    你                      │      │
│  │          │      │  │      │          │A:我就跟你說時間了,它這自│      │
│  │          │      │  │      │          │    強號有時間的            │      │
│  │          │      │  │      │          │B:對啊,我就跟你說我在車站│      │
│  │          │      │  │      │          │    附近等你啊,你到車站時打│      │
│  │          │      │  │      │          │    給我,好嗎              │      │
│  │          │      │  │      │          │A:好                      │      │
│  │          │      │  │      │          │B:好                      │      │
├─┼─────┼───┼─┼───┼─────┼──────────────┼───┤
│3 │開始時間  │A    │出│B    │0000000000│B:喂,我在路上啊          │臺中市│
│  │2016/04/29│(辛建│  │(黃金│          │A:喔                      │南區建│
│  │16:03:45│國)  │  │龍)  │          │B:喂,我在路上啊,等我一下│國北路│
│  │結束時間  │      │  │      │          │    ,一下子就到了          │110號 │
│  │2016/04/29│      │  │      │          │A:好                      │核磁醫│
│  │16:04:32│      │  │      │          │B:好                      │療大樓│
│  │(105年4月│      │  │      │          │                            │      │
│  │29日16時03│      │  │      │          │                            │      │
│  │分45秒至16│      │  │      │          │                            │      │
│  │時04分32秒│      │  │      │          │                            │      │
│  │)        │      │  │      │          │                            │      │
├─┼─────┼───┼─┼───┼─────┼──────────────┼───┤
│4 │開始時間  │A    │出│B    │0000000000│B:喂                      │臺中市│
│  │2016/04/29│(辛建│  │(黃金│          │A:喂                      │龍井區│
│  │18:06:17│國)  │  │龍)  │          │B:嗯                      │新興路│
│  │結束時間  │      │  │      │          │A:我的手機兩支都不能打,一│25巷1 │
│  │2016/04/29│      │  │      │          │    支不能打,一支沒電      │弄15號│
│  │18:08:15│      │  │      │          │B:嗯,怎麼會這樣          │      │
│  │(105年4月│      │  │      │          │A:我哪知道,我在那邊等半天│      │
│  │29日18時06│      │  │      │          │    ,火車站裡面不是有臨時充│      │
│  │分17秒至18│      │  │      │          │    電的嗎?還充不進去,充了│      │
│  │時08分15秒│      │  │      │          │    也無法開機,我記得快到之│      │
│  │)        │      │  │      │          │    前螢幕才突然關掉        │      │
│  │          │      │  │      │          │B:你現在還在車站喔?      │      │
│  │          │      │  │      │          │A:沒有啦現在在家了,我現在│      │
│  │          │      │  │      │          │    在家了,我先聯絡事情,我│      │
│  │          │      │  │      │          │    有跟你說,人回來後...這 │      │
│  │          │      │  │      │          │    個...                   │      │
│  │          │      │  │      │          │B:現在怎樣                │      │
│  │          │      │  │      │          │A:看你怎樣啊,我跟你說我人│      │
│  │          │      │  │      │          │    回來了                  │      │
│  │          │      │  │      │          │B:那我說的事情呢?        │      │
│  │          │      │  │      │          │A:你說的事情,就照說照走啊│      │
│  │          │      │  │      │          │B:照走?我等一下到那邊又沒│      │
│  │          │      │  │      │          │    有,你把我莊孝維我不就?│      │
│  │          │      │  │      │          │    像呆子?我等一下去你那邊│      │
│  │          │      │  │      │          │    你又不接我電話怎麼辦?  │      │
│  │          │      │  │      │          │A:我就跟你說那是真的沒電啦│      │
│  │          │      │  │      │          │    ,齁,我如果不接你電話,│      │
│  │          │      │  │      │          │    現在就不會打給你了,跟你│      │
│  │          │      │  │      │          │    說真的沒電你聽不懂喔,我│      │
│  │          │      │  │      │          │    第一個就打給你耶,試了老│      │
│  │          │      │  │      │          │    半天,現在才能開機,我先│      │
│  │          │      │  │      │          │    打給你耶,好啦我等下要打│      │
│  │          │      │  │      │          │    給別人                  │      │
│  │          │      │  │      │          │B:好,你那等我,好        │      │
├─┼─────┼───┼─┼───┼─────┼──────────────┼───┤
│5 │開始時間  │A    │入│B    │0000000000│A:喂                      │臺中市│
│  │2016/04/29│(辛建│  │(黃金│          │B:到了                    │龍井區│
│  │19:04:41│國)  │  │龍)  │          │A:好啦                    │新興路│
│  │結束時間  │      │  │      │          │                            │25巷1 │
│  │2016/04/29│      │  │      │          │                            │弄15號│
│  │19:05:04│      │  │      │          │                            │      │
│  │(105年4月│      │  │      │          │                            │      │
│  │29日19時04│      │  │      │          │                            │      │
│  │分41秒至19│      │  │      │          │                            │      │
│  │時05分04秒│      │  │      │          │                            │      │
│  │)        │      │  │      │          │                            │      │
├─┼─────┼───┼─┼───┼─────┼──────────────┼───┤
│6 │開始時間  │A    │入│B    │0000000000│A:喂下來了                │      │
│  │2016/04/29│(辛建│  │(黃金│          │                            │      │
│  │19:12:20│國)  │  │龍)  │          │                            │      │
│  │結束時間  │      │  │      │          │                            │      │
│  │2016/04/29│      │  │      │          │                            │      │
│  │19:12:33│      │  │      │          │                            │      │
│  │(105年4月│      │  │      │          │                            │      │
│  │29日19時12│      │  │      │          │                            │      │
│  │分20秒至19│      │  │      │          │                            │      │
│  │時12分33秒│      │  │      │          │                            │      │
│  │)        │      │  │      │          │                            │      │
├─┴─────┴───┴─┴───┴─────┴──────────────┴───┤
│此部分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                                                │
└──────────────────────────────────────────┘
附表三:
┌──────────────────────────────────────────┐
│監察電話:0000000000                                                                │
├─┬─────┬───┬─┬───┬─────┬──────────────┬───┤
│編│時間      │對象A│出│對象B │電話號碼  │內容                        │基地臺│
│號│          │      │入│      │          │                            │地址  │
├─┼─────┼───┼─┼───┼─────┼──────────────┼───┤
│1 │開始時間  │A    │入│B    │0000000000│A:喂,你找我?            │臺中市│
│  │2016/05/02│(辛建│  │(黃金│          │B:嘿啊,那天那個啊,有沒有│龍井區│
│  │21:34:10│國)  │  │龍)  │          │    辦法?                  │臺中港│
│  │結束時間  │      │  │      │          │A:蛤?                    │路東園│
│  │2016/05/02│      │  │      │          │B:那天啦,那天那個啊,你有│巷1弄6│
│  │21:35:34│      │  │      │          │    沒有辦法?現在          │號12樓│
│  │(105年5月│      │  │      │          │A:現在喔?你...我...你要幾│頂    │
│  │2日21時34 │      │  │      │          │    支?                    │      │
│  │分10秒至21│      │  │      │          │B:同款咩,就那天跟你說的那│      │
│  │時35分34秒│      │  │      │          │    些啊                    │      │
│  │)        │      │  │      │          │A:蛤?                    │      │
│  │          │      │  │      │          │B:那天跟你說的那些啊,那天│      │
│  │          │      │  │      │          │    我跟你說的那些,有沒有  │      │
│  │          │      │  │      │          │A:單操...我知道啊,要單操 │      │
│  │          │      │  │      │          │    嗎                      │      │
│  │          │      │  │      │          │B:嘿啊,你有沒有辦法?    │      │
│  │          │      │  │      │          │A:好啦我等下來...跟人家.. │      │
│  │          │      │  │      │          │    那個...你過來啦,過來啦 │      │
│  │          │      │  │      │          │    ,嘿啊                  │      │
│  │          │      │  │      │          │B:你有沒有辦法?有辦法我就│      │
│  │          │      │  │      │          │    過去                    │      │
│  │          │      │  │      │          │A:有啦                    │      │
│  │          │      │  │      │          │B:有喔                    │      │
│  │          │      │  │      │          │A:有啦                    │      │
│  │          │      │  │      │          │B:好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2 │開始時間  │A    │入│B    │0000000000│A:喂                      │      │
│  │2016/05/02│(辛建│  │(黃金│          │B:到了                    │      │
│  │23:05:15│國)  │  │龍)  │          │A:好                      │      │
│  │結束時間  │      │  │      │          │                            │      │
│  │2016/05/02│      │  │      │          │                            │      │
│  │23:05:44│      │  │      │          │                            │      │
│  │(105年5月│      │  │      │          │                            │      │
│  │2日23時05 │      │  │      │          │                            │      │
│  │分15秒至23│      │  │      │          │                            │      │
│  │時05分44秒│      │  │      │          │                            │      │
│  │)        │      │  │      │          │                            │      │
├─┴─────┴───┴─┴───┴─────┴──────────────┴───┤
│此部分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36、137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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