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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峻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14850 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6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峻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黃峻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峻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19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峻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4日      │105年10月9日      │105年3月15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429號     │速偵字第6231號    │毒偵字第918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審簡字第89 │
│      │        │1060號            │2150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5年9月14日      │105年11月3日      │106年2月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審簡字第89 │
│      │        │1060號            │2150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1月28日     │105年12月12日     │106年3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
│                │執字第809號       │執字第580號       │執字第4456號      │
│                ├─────────┴─────────┤                  │
│                │編號1至2,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裁 │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                │1、編號1至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7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3年8月。                                               │
│                │2、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441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判5次)         │(判2次)         │                  │
├────────┼─────────┼─────────┼─────────┤
│犯   罪  日   期│①105年7月18日    │①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0日      │
│                │②105年7月19日    │②105年10月21日   │                  │
│                │③105年10月6日    │                  │                  │
│                │④105年10月24日   │                  │                  │
│                │⑤105年11月10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953、27248│偵字第24953、27248│偵字第24953、27248│
│                │、28348、29033、  │、28348、29033、  │、28348、29033、  │
│                │29166號、105年度毒│29166號、105年度毒│29166號、105年度毒│
│                │偵字第4421號      │偵字第4421號      │偵字第4421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1711 │105年度易字第1711 │105年度易字第1711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1711 │105年度易字第1711 │105年度易字第1711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1、編號4至6,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1月。                                              │
│                │2、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039號                          │
│                ├─────────────────────────────┤
│                │1、編號1至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7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3年8月。                                               │
│                │2、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441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判3次)         │                  │(判2次)         │
├────────┼─────────┼─────────┼─────────┤
│犯   罪  日   期│①105年9月21日    │105年10月2日      │①105年10月5日    │
│                │②105年9月26日    │                  │②105年11月8日    │
│                │③105年9月30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6143號    │毒偵字第5067號    │偵字第33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774號│106年度簡字第313號│
│      │        │2181號            │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5 │                  │                  │
│      │        │年度易字第1711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105年11月28日     │106年4月24日      │106年6月14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774號│106年度簡字第313號│
│      │        │2181號            │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5 │                  │                  │
│      │        │年度易字第1711號)│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3月23日      │106年5月15日      │106年7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1、經本院105年度中│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1、經本院106年度簡│
│                │   簡字第2181號判 │執字第9414號      │   字第313號判決定│
│                │   決定應執行有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                │   徒刑10月。     │                  │   月。           │
│                │2、臺中地檢署106年│                  │2、臺中地檢署106年│
│                │   度執字第6328號 │                  │   度執字第11860號│
│                │   。             │                  │   。             │
│                ├─────────┴─────────┤                  │
│                │1、編號1至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714號│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                  │
│                │2、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441號。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判2次)         │                  │                  │
├────────┼─────────┼─────────┼─────────┤
│犯   罪  日   期│①105年8月15日    │                  │                  │
│                │②105年10月9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571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                  │                  │
│      │        │2274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7月17日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                  │                  │
│      │        │2274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8月2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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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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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經本院106年度易│                  │                  │
│                │   字第2274號判決 │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   刑6月。        │                  │                  │
│                │2、臺中地檢署106年│                  │                  │
│                │   度執字第14850號│                  │                  │
│                │   。             │                  │                  │
│                │3、執畢日111年5月 │                  │                  │
│                │   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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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9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