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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07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9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國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楊國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7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所示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楊國興簽具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國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24日 │104年12月26日上 ││ │ │午11時50分許為警││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725號 │毒偵字第1725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973號 │973號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973號 │973號 ││ ├────┼────────┼────────┤│ │判 決│105年9月26日 │105年9月26日 ││ │確定日期│ │ │├───┴────┼────────┼────────┤│得易科罰金、易服│ 否 │ 是 ││社會勞動案件與否│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執更字第4695號 │執更字第4695號 ││ │(編號1、2部分經│(編號1、2部分經││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 │1年2月確定) │└────────┴────────┴────────┘┌────────┬────────┬────────┐│編 號│ 3 │ 4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220號 │偵字第21220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2244號 │2244號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1日 │105年11月21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判 決│ │2244號 │2244號 ││ ├────┼────────┼────────┤│ │判 決│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 │確定日期│ │ │├───┴────┼────────┼────────┤│得易科罰金、易服│ 是 │ 是 ││社會勞動案件與否│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307號(編 │執字第307號(編 ││ │號3、4部分經定應│號3、4部分經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 │執行有期徒刑6月 ││ │確定) │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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