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5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士堯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76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曹士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曹士堯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亦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2 時30分許,在臺中市石岡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9 萬5,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碗糕」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9 日11時2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曹士堯之女友詹紫彤(所涉毒品犯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位於同市○○區○○路0 段00號00樓之0 的租屋處內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因而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被告曹士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偵查中之自白及警詢之陳述。
(二)證人詹紫彤、證人即搜索時在場之人張宏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員警106 年7 月10日職務報告。
(四)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6 年6 月1 日刑鑑字第1060041863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號鑑驗書、106 年5 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5號鑑驗書、106 年5 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6號鑑驗書、106 年5 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號鑑驗書、106 年5 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書。
三、論罪與量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本件被告係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數種第二級毒品,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故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單純一罪;又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數種第三級毒品,亦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故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附此敘明。
(三)被告同時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四)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4 年12月1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5 年9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其雖於假釋期間之105 年間再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5 年1 月29日至106 年1 月28日,該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公訴意旨雖以檢警人員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帳號「○○○○」之張宗霖,且張宗霖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亦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610號提起公訴在案。然被告於106 年3 月10日警詢時陳稱:我持有之毒咖啡包、搖頭丸及一部分的愷他命是於106 年3月7 日2 時30分許,在臺中市石岡區一處偏僻的地方,以9 萬5,000 元向「碗糕」購買的;另外一部分的愷他命是於105 年12月中旬某日16時許,在同市西屯區○○路0 段000 之0 號之「雋永邨」餐飲店外,以1 萬3,000 元向綽號「○○○○」之男子購買的。「碗糕」是用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但他帳號已經改掉了,不知道他的帳號等語(見偵卷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於同日偵訊中則陳稱:扣案的毒品是在同市東勢區以9 萬多元向「碗糕」購買的等語(見偵卷第104 頁反面)。然觀諸106 年度偵字第7610號起訴書內容,係起訴使用「微信」帳號「○○○○」之張宗霖於106 年3 月10日0 時30分許販賣第三級毒品給被告未遂之犯行,則該次交易時間既在被告為警查獲以後,復屬未遂,顯非被告本件遭查獲如附表所示毒品之來源。又本件目前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檢警人員有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故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受讓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而恣意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2.其持有毒品之時間雖不長,且尚未流通於外,然其中第二級毒品已有相當之數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更是量多質純。3.自陳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僅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4.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協助檢、警人員查緝毒品人口之犯罪後態度。5.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暨未婚、無子女、父母親均健在、需扶養母親,目前從事直銷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業經鑑驗屬實,已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自應視為毒品之一部,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毒品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但因其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諭知沒收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成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
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同此看法)。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9 至1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其總純質淨重既已達20公克以上,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毒品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又盛裝該等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等,均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沾染而難以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扣案之分裝袋4 包、電子磅秤1 臺、現金2,600 元、記帳紙5 張及行動電話2 支,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且公訴意旨亦表明不聲請沒收(見本院卷第3 頁),自無宣告沒收之餘地。
參、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實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名稱及鑑驗編號│所含成分 │數量 │備註 │ │號│ │ │ │ │ ├─┼───────┼───────┼─────────┼────────────┤ │1│藍色錠劑(編號│第二級毒品3,4-│驗餘總淨重5.5756公│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2-1 )20粒 │亞甲基雙氧安非│克;驗前總純質淨重│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 │ │ │他命(即MDA )│1.6583公克 │ 號及106 年5 月19日草療│ │ │ │ │ │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 │ │ │ 書(見偵7612卷第133 、│ │ │ │ │ │ 136 頁) │ │ │ │ │ │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2│綠色錠劑(編號│第二級毒品4-甲│驗餘總淨重27.5561 │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2-2 )90粒 │氧基安非他命(│公克;第二級毒品4-│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 │ │ │即PMA )、甲氧│甲氧基安非他命(即│ 號及106 年5 月19日草療│ │ │ │基甲基安非他命│PMA )驗前總純質淨│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 │(即MMA ) │重7.6655公克,甲氧│ 書(見偵7612卷第133 至│ │ │ │第三級毒品3,4-│基甲基安非他命(即│ 134 、136 至137 頁)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MMA )、3,4-亞甲基│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卡西酮、3,4-亞│雙氧甲基卡西酮及3,│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甲基雙氧-N- 乙│4-亞甲基雙氧-N- 乙│ 、N-Ethylpentylone │ │ │ │基卡西酮 │基卡西酮純度均小於│3.起訴書附表編號3 (起訴│ │ │ │ │1% │ 書漏載左列第三級毒品成│ │ │ │ │ │ 分) │ ├─┼───────┼───────┼─────────┼────────────┤ │3│透明塑膠袋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總淨重約24.315│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內含褐色粉末│安非他命 │6 公克,毒品純度均│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 │ │,編號3-92)13│第三級毒品愷他│小於1% │ 號及106 年5 月19日草療│ │ │包 │命、2-(4-溴-2│ │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 │,5- 二甲氧基苯│ │ 書(見偵7612卷第134 、│ │ │ │基)-N- (2-甲│ │ 137 頁) │ │ │ │氧基苯甲基) 乙│ │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胺 │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 、N-Ethylpentylone │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4│凱蒂貓水瓶座圖│第二級毒品3,4-│驗餘總淨重約5.3617│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示粉紅色鋁箔包│亞甲基雙氧甲基│公克;第二級毒品3,│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 │ │裝(內含褐色粉│安非他命(即MD│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號及106 年5 月19日草療│ │ │末,編號3-106 │MA) │非他命(即MDMA) 驗│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2 包 │第三級毒品硝甲│前總純質淨重約1.16│ 書(見偵7612卷第135 、│ │ │ │西泮、芬納西泮│10公克,第三級毒品│ 138 頁) │ │ │ │ │硝甲西泮、芬納西泮│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純度均小於1%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5│綠色錠劑(編號│第二級毒品4-甲│驗餘總淨重2.6977公│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11)10粒 │氧基安非他命(│克;第二級毒品4-甲│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 │ │ │即PMA )、甲氧│氧基安非他命(即PM│ 號及106 年5 月16日草療│ │ │ │基甲基安非他命│A )驗前總純質淨重│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 │(即MMA ) │0.8895公克,甲氧基│ 書(見偵7612卷第123 、│ │ │ │第三級毒品3,4-│甲基安非他命(即MM│ 131 頁)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A )、3,4-亞甲基雙│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卡西酮、3,4-亞│氧甲基卡西酮及3,4-│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甲基雙氧-N- 乙│亞甲基雙氧-N- 乙基│ 、N-Ethylpentylone │ │ │ │基卡西酮 │卡西酮純度均小於1%│3.起訴書附表編號8 (起訴│ │ │ │ │ │ 書漏載左列第二級毒品甲│ │ │ │ │ │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即MM│ │ │ │ │ │ A 】成分) │ ├─┼───────┼───────┼─────────┼────────────┤ │6│透明塑膠袋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總淨重約12.376│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內含褐色粉末│安非他命 │0 公克;第二級毒品│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 │ │,編號12-6)8 │第三級毒品愷他│甲基安非他命、第三│ 號及106 年5 月18日草療│ │ │包 │命、2-(4-溴-2│級毒品愷他命、2-(│ 鑑字第1060500105號鑑驗│ │ │ │,5- 二甲氧基苯│4-溴-2,5- 二甲氧基│ 書(見偵7612卷第123 、│ │ │ │基)-N- (2-甲│苯基)-N- (2-甲氧│ 128 頁) │ │ │ │氧基苯甲基) 乙│基苯甲基) 乙胺純度│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胺 │均小於1%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 、N-Ethylpentylone │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7│凱蒂貓雙子座圖│第二級毒品3,4-│驗餘總淨重約5.3521│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示粉紅色鋁箔包│亞甲基雙氧甲基│公克;第二級毒品3,│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 │ │裝(內含褐色粉│安非他命(即MD│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號及106 年5 月18日草療│ │ │末,編號12-10 │MA) │非他命(即MDMA) 驗│ 鑑字第1060500105號鑑驗│ │ │)2 包 │第三級毒品硝甲│前總純質淨重約0.19│ 書(見偵7612卷第124 、│ │ │ │西泮、芬納西泮│16公克,第三級毒品│ 129 頁) │ │ │ │ │硝甲西泮、芬納西泮│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純度均小於1%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 │8│凱蒂貓水瓶座圖│第二級毒品3,4-│驗餘總淨重約5.5715│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示粉紅色鋁箔包│亞甲基雙氧甲基│公克;第二級毒品3,│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 │ │裝(內含褐色粉│安非他命(即MD│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號及106 年5 月18日草療│ │ │末,編號12-11 │MA) │非他命(即MDMA) 驗│ 鑑字第1060500105號鑑驗│ │ │)2 包 │第三級毒品硝甲│前總純質淨重約0.17│ 書(見偵7612卷第124 至│ │ │ │西泮、芬納西泮│76公克,第三級毒品│ 125 、129 至130 頁) │ │ │ │ │硝甲西泮、芬納西泮│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純度均小於1%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9│白色晶體19包(│第三級毒品愷他│驗餘總淨重約251.47│1.刑事警察局106 年6 月1 │ │ │編號1-1 至1-19│命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 日刑鑑字第1060041863號│ │ │號) │ │重約246.50公克 │ 鑑定書(見偵7612卷第12│ │ │ │ │ │ 0 頁) │ │ │ │ │ │2.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10│白色結晶7 包(│第三級毒品愷他│驗餘總淨重26.9780 │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編號10-1至10-5│命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 │ │、10-9、10-10 │ │重24.8345 公克 │ 號及106 年5 月16日草療│ │ │號)、白色細結│ │ │ 鑑字第1060500106號鑑驗│ │ │晶3 包(編號10│ │ │ 書(見偵7612卷第125 至│ │ │-6至10-8) │ │ │ 126 、131 至132 頁) │ │ │ │ │ │2.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11│黑色鋁箔包裝(│第三級毒品2-(│驗餘總淨重約380.91│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內含褐色粉末,│4-溴-2,5- 二甲│45公克,純度小於1%│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 │ │編號3-31)91包│氧基苯基)-N- │ │ 號及106 年5 月18日草療│ │ │ │(2-甲氧基苯甲│ │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 │基)乙胺 │ │ 書(見偵7612卷第134 、│ │ │ │ │ │ 137 頁) │ │ │ │ │ │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 、N-Ethylpentylone、Pr│ │ │ │ │ │ opranolol │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4 【起訴│ │ │ │ │ │ 書誤載為第三級毒品2-(│ │ │ │ │ │ - 溴-2,5- 二氧基苯基)│ │ │ │ │ │ -N- (2-甲氧基苯甲基)│ │ │ │ │ │ 乙胺】 │ ├─┼───────┼───────┼─────────┼────────────┤ │12│褐色粉末(潮解│第三級毒品愷他│驗餘總淨重約1.8004│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狀,編號3-104 │命 │公克,純度小於1% │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7│ │ │)2 包 │ │ │ 號及106 年5 月18日草療│ │ │ │ │ │ 鑑字第1060500108號鑑驗│ │ │ │ │ │ 書(見偵7612卷第134 、│ │ │ │ │ │ 138 頁) │ │ │ │ │ │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 、N-Ethylpentylone │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13│黑色鋁箔包裝(│第三級毒品2-(│驗餘總淨重約23.883│1.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11│ │ │內含褐色粉末,│4-溴-2,5- 二甲│9 公克,純度小於1%│ 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04│ │ │編號12-13 )6 │氧基苯基)-N- │ │ 號及106 年5 月18日草療│ │ │包 │(2-甲氧基苯甲│ │ 鑑字第1060500105號鑑驗│ │ │ │基)乙胺 │ │ 書(見偵7612卷第124 、│ │ │ │ │ │ 129 頁) │ │ │ │ │ │2.另含有非屬於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列管成分之咖啡因│ │ │ │ │ │ 、N-Ethylpentylone、Pr│ │ │ │ │ │ opranolol │ │ │ │ │ │3.起訴書附表編號10【起訴│ │ │ │ │ │ 書誤載為第三級毒品2-(│ │ │ │ │ │ - 溴-2,5- 二氧基苯基)│ │ │ │ │ │ -N- (2-甲氧基苯甲基)│ │ │ │ │ │ 乙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