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温壬閔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106年度執字第79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温壬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温壬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温壬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日 │ 105年10月5日 │ 105年12月14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008、4│105年度毒偵字第4008、4│ 106年度毒偵字第139號 ││ │202號 (聲請書漏載105年│202號 (聲請書漏載105年│ ││ │度毒偵字第4202號) │度毒偵字第4202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25日 │ 106年1月25日 │ 106年4月6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3月6日 │ 106年3月6日 │ 106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789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 臺中地檢 ││ │期徒刑5月) │ 106年度執字第793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