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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俞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俞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江俞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江俞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25 │ 106.01.17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805號 │106年度偵字第3147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1485號 │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77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5.12.29 │ 106.03.22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1485號 │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778號 ││判 決├────┼────────────┼────────────┤│ │判 決│ 106.02.02 │ 106.04.20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執字第3337號 │106年度執字第696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4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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