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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峻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峻峰對所涉犯之情事坦承不諱,經本院判處罪刑,被告對國家法律所判定之刑度,虔心接受。茲因被告匆匆接受羈押,家中事務目前百廢不興,尤其對家人生活之安頓,亦無妥為處理。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被告有餘力安頓家中老小,再行接受應受之刑罰,被告必於應執行之日,自動報到,絕不拖延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5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訊問並於106年2月15日裁定自106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函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於106年3月2日以106年執維字第809號執行指揮書(甲)、106年度執維字第580號執行指揮書(甲)、106年度執維字第371號執行指揮書(甲),指揮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該等案件,此有臺中地檢署之前揭函文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既已不存在,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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