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峻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峻峰對所涉犯之情事坦承不諱,經本院判處罪刑,被告對國家法律所判定之刑度,虔心接受。茲因被告匆匆接受羈押,家中事務目前百廢不興,尤其對家人生活之安頓,亦無妥為處理。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被告有餘力安頓家中老小,再行接受應受之刑罰,被告必於應執行之日,自動報到,絕不拖延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5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訊問並於106年2月15日裁定自106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函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於106年3月2日以106年執維字第809號執行指揮書(甲)、106年度執維字第580號執行指揮書(甲)、106年度執維字第371號執行指揮書(甲),指揮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該等案件,此有臺中地檢署之前揭函文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既已不存在,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