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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0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志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志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6月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第14行所載「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應更正為「於同日20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志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545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5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分別於103年9月12日、104年6月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2次同類型之公共危險前科,仍不知警惕,又於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因而肇事,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1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自陳從事臨時工,國中肄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基股
                                    107年度偵字第11595號
    被      告  莊志忠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志忠前有2次公共危險前科,第2次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自107年4月12日18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
    在臺中市太平區「 光華活動中心」,飲用啤酒及保力達酒
    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而於同日19時30分許,騎乘牌
    照號碼NQZ-809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許,行
    經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前時,不慎撞及路旁為
    林建良所有之牌照號碼J66-998號普通重型機車,林建良之
    上開機車受撞傾倒後,致停放在旁,分別萬秀男、萬秀美、
    陳柔瑄、林岳勳、鄭宇昕、陳惠婷、吳彩珠所有之牌照號碼
    ADA-3928、MRR-1779 、MDT-3173 、M5M-980 、MLQ-2681、
    985-LNN、323-PYW號普通重型機車,亦向旁傾倒受有不等程
    度之損壞。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並當場對莊志忠施以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志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核與被害人林建良、萬秀男 、萬秀美、陳柔瑄、林岳
    勳、 鄭宇昕、陳惠婷、吳彩珠於警詢中指述之車禍情節相
    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定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及事
    故現場照片50張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魅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0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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