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0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孟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業已敘明被告所竊得之舒芙蛋糕2 個(價值新台幣90元),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均漏載「未扣案之舒芙蛋糕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 │ ├───┼─────────────┼─────────────┤ │主文欄│李孟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李孟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之舒芙蛋糕貳個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