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蔣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蔣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蔣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4次) │有期徒刑11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9日、 │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13日 │ │ │104年5月16日、 │105年3月12日 │ │ │ │104年5月23日、 │ │ │ │ │104年6月10日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559號 │年度毒偵字第1259、1651│年度偵字第3359號 │ │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59號 │106年度訴字第85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18日 │106年2月8日 │107年1月26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59號 │106年度訴字第85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3月14日 │106年3月1日 │107年2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2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定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