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信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信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信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朱信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2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28日起至│103年9月19日 │103年7月間某日 │ │ │105年3月2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緝字第343號 │字第11658號、第 │字第11658號、第 │ │ │ │13408號 │13408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699│105年度訴字第699│ │事實審│ │1046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6年5月12日 │107年1月10日 │107年1月1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699│105年度訴字第699│ │判 決│ │1046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6年7月10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 │ │ │檢察署106年度執 │第4645號 │ │ │字第11019號 ├─────────────────┤ │ │ │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00元折算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