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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清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清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清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清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 年9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9月8日             │104年3月28日            │105年10月14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5180號   │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62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   │106年度簡字第338號      │106年度訴字第1053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12月30日           │106年4月27日            │106年7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   │106年度簡字第338號      │106年度訴字第1053號     │
│決├───┼────────────┼────────────┼────────────┤
│  │判  決│106年1月24日            │106年5月22日            │106年8月9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否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4458號                               │
│          │②編號1至3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
├─────┼────────────┼────────────┼────────────┤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8日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394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747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1月28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747號     │                        │                        │
│決├───┼────────────┼────────────┼────────────┤
│  │判  決│106年12月25日           │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                        │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7 年度執字第3933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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